石家莊消息有媒體曾報道河北律師喬占祥質(zhì)疑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列車票價上浮通知,向鐵道部提出行政復議。3月21日,鐵道部送達(200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作出維持上浮列車票價通知的決定。
今年1月18日,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喬占祥以鐵道部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列車票價上浮行為未經(jīng)過價格聽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侵犯其合法權益,向鐵道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鐵道部春運期間部分列車票價上浮的行政行為,并審查《國家計委關于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國家計委批復)的合法性。1月21日,鐵道部依法受理。3月19日,喬占祥收到鐵道部(200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傳真件,21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正式文本。
鐵道部行政復議決定書稱,喬占祥沒有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鐵道部行政行為侵犯的事實和證據(jù);國家計委報請國務院批準、下發(fā)的《關于部分旅客列車票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計價格(2000)1960號是合法的;鐵道部據(jù)此向有關鐵路運輸企業(yè)發(fā)出《關于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的通知》,此前,鐵道部按《價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做了調(diào)查研究和論證工作,聽取了社會各界和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鐵道部實行的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票價上浮的范圍、時間、幅度均未超越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批準的權限范圍,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鐵道部作出維持其關于2001年春運期間部分旅客列車實行票價上浮的通知的決定。
喬占祥對鐵道部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不滿意。他說,一是他沒有見到國務院對國家計委批復的正式文件;二是按照《價格法》二十三條規(guī)定,制訂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益性服務價格、公用事業(yè)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jīng)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但是鐵道部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沒有對此作出解釋;三是鐵道部行政復議決定書沒有對他提出的第二條復議請求進行答復,即審查國家計委批復的合法性。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不能復議的內(nèi)容應送交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這份行政復議決定書最后說,喬占祥如不服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喬占祥表示,他會以合適的方式回應鐵道部的行政復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