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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融正式向湖北高院提交補充材料
申請ST猴王破產
[4月4日 2:54]
廣受關注的債權人申請ST猴王破產案有了新的進展,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已于昨天正式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補充材料。據悉,這是應日前湖北高院就這一案件要求債權人補充能夠說明ST猴王無能力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而提交的。在報告中,華融列舉的事實包括:一是因猴王集團公司宣告破產,ST猴王對猴王集團的5.9億元應收款形成損失,為猴王集團提供的4.2億元擔保成為直接負債,直接導致ST猴王嚴重資不抵債。二是ST猴王由于經營萎縮,核心企業(yè)已完全停產,已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據猴王股份2000年中報反映,1995年 4月28日至2000年7月22日,重大已審結訴訟案件達28起,涉訴金額達 3.58億元,均無力償還。三是ST猴王拖欠金融機構大量債務無法償還。2001年3月15日,據ST猴王反映,剔除已涉訴的3.58億元債務外,公司還有約3.36億元的債務(不含利息)。

  在遞交上述報告的同時,華融一并向湖北省高院附上了《猴王股份2000年中期財務報告摘要》、《猴王股份2000年度財務報表》以及 2份華融武漢辦事處催收債權通知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是指:(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2)債權人已經要求清償;(3)債務人明確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xù)狀態(tài),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據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