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海消息昨天上午,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鐘維順案。鐘維順為前珠海工商局局長,被指控兩項罪名: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公訴人指控鐘維順利用職務之便,大小“通吃”,在與外商及珠海公司合作興建市場過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68.2萬元,港幣32.6萬元,共25項受賄事實。
香港商人蔡發(fā)榮為在開發(fā)市場過程中得到鐘的支持,向鐘行賄2.3萬元。去年,某裝飾公司為了得到工商大廈空調安裝的工程,向鐘維順行賄2000元。鐘維順的屬下香洲分局局長、經(jīng)檢分局局長、辦公室主任、個體經(jīng)濟投資促進中心主任為得到鐘維順的關照都曾對其行賄。
珠海富安實業(yè)公司總經(jīng)理王定科為了從市工商局得到罰沒物資拍賣,與鐘維順妻子達成合資成立富安拍賣行的協(xié)議,鐘妻既沒出資,也沒有參與管理,卻向王定科索要10萬元,當10萬元被存入以鐘妻名義開設的賬號后,富安拍賣公司開始從市工商局得到罰沒物資拍賣。
公訴人還指出,鐘維順尚有81.77萬元港幣無法說明合法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