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蘭州消息張自勤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警車人身損害賠償案,經(jīng)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年多時間審理后,近日法院直接將一審判決送達不省人事的原告張自勤。法院判令蘭州中院一次性付給張自勤治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55萬余元,其中包括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997年5月1日零時許,被告蘭州中級法院一輛警車,在蘭州市西固莊浪路由東向西行駛,超越同方向行駛的三輪車和自行車時,將相向騎自行車駛來的張自勤撞傷,肇事司機等人用肇事車輛將張自勤送至蘭煉職工醫(yī)院搶救。同年5月3日,張自勤住進省中醫(yī)院,被診斷為左脛骨骨折,腰4至5椎間盤突出,頭皮血腫,顱腦外傷。事故經(jīng)蘭州市西固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張自勤被撞后,傷情不斷加重,先后在省人民醫(yī)院等處診治,至今未愈,其外傷性癲癇每17天大發(fā)作一次,長期臥床,大小便失禁,平日靠藥物鎮(zhèn)靜。此案自去年3月29日起數(shù)次開庭審理,近日白銀市中級法院就這一曾引起軒然大波的民事侵權(quán)案認定:被告單位司機駕車違章肇事,將原告致傷致殘,應(yīng)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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