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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法輪功”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
2001年08月18日 02:07:38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觸犯法律,必受懲處。今年農歷除夕,深受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輪功”精神控制的癡迷者,在李洪志歪理邪說的誘使下,到天安門廣場自焚,制造了一起觸目驚心、駭人聽聞的人間悲劇。其中,一人嚴重燒傷,當場死亡;一名12歲的未成年少女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一名19歲的女大學生燒成重傷。如今,組織、策劃、煽動并實施自焚悲劇的幾名被告人站到了被告席上,受到法律的嚴正審判。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違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策劃和制造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而受審判的“法輪功”頑固分子,在我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后,仍組織、策劃、煽動、幫助“法輪功”練習者自焚,嚴重觸犯了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些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他們受到法律的懲處,是罪有應得。

  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輪功”,通過教主崇拜、精神控制、挑唆煽動等手段,殘害生命,破壞家庭,擾亂社會,制造了多起犯罪案件。李洪志是天安門自焚慘案的罪魁禍首。根據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和呼聲,中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完全是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基本人權和自由,使人民群眾免遭邪教的毒害。依法懲處從事犯罪活動的“法輪功”邪教組織,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嚴格遵循了法律程序。懲處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觸犯法律的少數人,正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幫助受騙上當的“法輪功”練習者擺脫邪教,恢復正常生活。

  依法公開審判天安門廣場自焚事件的策劃者和制造者,嚴懲“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活動,對每一個公民來說,是一次生動、具體的法制教育。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需要一個穩(wěn)定的政治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就是這一環(huán)境的法律保障。中外歷史上無數事實證明,不講法治,無法無天,社會就會陷入混亂,壞人就會任意橫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會受到嚴重損害。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都要遵守法律,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那些至今仍執(zhí)迷不悟的癡迷者,應該清醒了。任何以身試法繼續(xù)在地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法輪功”分子,最終只能在法律的銅墻鐵壁上撞得頭破血流。(載8月18日《人民日報》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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