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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銷售合同須明確保修內容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4-0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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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開發(fā)企業(yè)在房屋銷售合同中,要明確因住宅工程質量原因所產(chǎn)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體內容以及保修賠償方式等相關條款。這是記者近日從建設部新近出臺的《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中了解到的。

  《意見》明確要求,如果保修期內發(fā)生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由開發(fā)企業(yè)負責查明責任,并組織有關責任方解決質量問題;暫時無法落實責任的,開發(fā)企業(yè)也要先行解決,待質量問題的原因查明后由責任方承擔相關費用。潘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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