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將自制炸彈寄存在昆明市大觀商業(yè)城沃爾瑪超市小件寄存處,然后多次打電話威脅該超市總經理向其指定帳戶匯款2萬元,并導致該超市兩次中斷營業(yè),大批警察出警排險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周小賓和何田飛(本報對此案曾做報道),昨日經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當庭被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和3年,
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贓款予以追繳。
沃爾瑪超市出現(xiàn)炸彈!
2003年6月25日,位于昆明市大觀商業(yè)城內的沃爾瑪超市總經理楊某某、接到一個神秘電話,稱自己做生意急需資金2萬元人民幣,要求在當日下午17時以前匯至其指定的建設銀行帳戶內,否則將引爆其存放在沃爾瑪超市內的炸彈。
楊總經理接到該電話后,一邊立即向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大觀派出所報案,一邊研究對策穩(wěn)住罪犯,同時緊急疏散顧客。不久,楊總經理又不斷接到電話,稱不僅超市一樓有炸彈,而且2樓、3樓也有。
案情迅速反映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大批警察立即趕赴沃爾瑪超市,緊急疏散顧客和員工,為此,沃爾瑪超市還分別于6月25日17點20分至19點40分以及上午10點30分至12點30分兩次停業(yè)營業(yè)。
兩名曲靖農民制造恐怖事件
在此階段、沃爾瑪為穩(wěn)住罪犯曾3次向其指定帳戶存入現(xiàn)金480元。同年7月6日,該帳戶內的480元人民幣,在曲靖市交通路麒麟南路等地的自動取款機上分三次被人支取。
2003年7月23日,曲靖市麒麟?yún)^(qū)珠街鄉(xiāng)中所營村農民周小兵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被當場從其住處繳獲銀行卡多張,其中包括要求沃爾瑪存錢帳戶的建設銀行儲蓄卡。周小兵很快交待了自己勒索沃爾瑪?shù)姆缸锸聦。次日,周小兵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在周小兵的協(xié)助下,公安機關很快于7月25日將其同案犯,家住曲靖市麒麟?yún)^(qū)珠街鄉(xiāng)何家上村的何田飛抓獲。7月26日,何田飛也因涉嫌相同罪名,被五華警方刑事拘留。并于8月27日被同時執(zhí)行逮捕,經審查,今年25歲的周小兵和26歲的何田飛均具有高中文化。
二人被控犯有敲詐勒索罪
此案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察,并因案情復雜延期半個月后,昆明市五華區(qū)檢察院于2003年4月6日向五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稱:周小兵、何田飛經事先預謀,以放置爆炸物品相威脅的方法勒索錢物,并購買了鞭炮等物,用鞭炮火藥及易拉罐自制了一罐爆炸物后,于2003年6月25日,在昆明市大觀商業(yè)城沃爾瑪超市一樓小件寄存處,將自制爆炸物寄存后,乘車離昆。隨后周小兵多次打電話威脅沃爾瑪超市的總經理楊某某,以引爆炸彈物相威脅,向其敲詐人民幣2萬元,并匯至其指定的建設銀行帳戶.同年7月6日,周小兵在曲靖市交通路,麒麟南路等地的自動取款機上分三次支取了人民幣480元揮霍.公安機關于2003年7月23日.7月25日分別將周小兵、何田飛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周小兵、何田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為人民幣2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4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周小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減或減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二被告人當庭認罪被當庭判刑
在昨日的庭審中,周小兵和何田飛軍對公安機關的指控供認不諱.云南中天律師事務所劉宏偉律師作為何田飛的辯護人則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周小兵和何田飛雖然敲詐勒索2萬元,但實際僅獲贓款480元,危害后果相對較輕;其余部分應屬于犯罪未遂;何田飛在本案中僅起輔助作用,應是本案從犯。
此案經五華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后認為,周小兵、何田飛以非發(fā)占有為目的,采用安放爆炸物相要挾的方式,勒索財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二被告實現(xiàn)犯罪行為,意圖敲詐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所獲贓物僅人民幣480元,故對二被告敲詐未能得逞部分,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屬于未遂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本案中,周小兵實施組織及策劃,并在打電話勒索及獲取財物的犯罪行為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而何田飛在共同犯罪中僅其次要、輔助作用,是本案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周小兵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何田飛,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也可從輕處罰。但鑒于在本案中,兩被告為達到敲詐目的,制作了危險爆炸物品,并放置于公共場所,其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害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而且使廣大人民群眾喪失了安全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jié)較為嚴重,因此在對兩名被告人量刑時應予以從嚴懲處。據(jù)此,為維護公司私財產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共安全、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根據(jù)刑法第274條、68條第1款以及27條、23條、64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周小兵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二被告人何田飛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贓款繼續(xù)追繳。
責任編輯: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