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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方仁“自首”無憑 北京高院駁回上訴并維持一審判決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4-08-05 03:17:01 青島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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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劉方仁在一審法院庭審現(xiàn)場。

    據(jù)新華社北京8月4日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4日對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受賄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劉方仁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于6月29日以受賄罪判處劉方仁無期徒刑。宣判后,劉方仁以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劉方仁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劉方仁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劉方仁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嚴重,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劉方仁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新聞回放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6月29日對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劉方仁無期徒刑,沒收贓款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萬元,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劉方仁在擔任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兒媳易陽,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61萬元、美元1.99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677萬余元。案發(fā)后,上述款項已全部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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