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通,張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車禍后,交警已經(jīng)認定:劉女士所騎自行車的前部與自己所開轎車的左側(cè)后部相接觸,說明自己被劉女士騎車“追尾”,不應對劉女士所受傷害再進行賠償了。但劉女士依據(j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認為交警定錯了,張先生要“負全責”,因此起訴張先生,索賠4944元。9月6日,
宣武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情
■兩車相撞“自行車”一方索賠償
劉女士介紹,今年7月6日上午7時45分,她騎自行車經(jīng)過和平門路口時,被張先生所開轎車撞倒。張先生開車將其送到附近急救中心后,就以“錢不夠去取錢”為由離開,至今沒有取來(錢)。醫(yī)院對她進行檢查治療,結(jié)果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在此期間,她自花醫(yī)療費。她就此要求張先生賠償其相應經(jīng)濟損失,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她只得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賠償其醫(yī)療費881元、車費333元、誤工導致的損失1730元、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共計索賠4944元。法官聽完原、被告的陳述后,當庭駁回劉女士精神索賠請求,認為這樣性質(zhì)的事故不符合精神索賠構(gòu)成要件。
和平門路口現(xiàn)場示意圖 閆迪/繪
庭內(nèi)
■誰是誰非雙方各執(zhí)一詞
張先生對劉女士陳述的事實提出異議。他認為,劉女士完全顛倒黑白,不是他開車撞了劉女士,而是劉女士騎車和他所開車輛形成追尾,也許撞車后的慣性導致劉女士摔倒。因此,劉女士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此,張先生向法庭出示了“(0054711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認定書的“事故事實”一欄中載有如下內(nèi)容:當事人A(張先生)由北向西行駛,當事人B(劉女士)由東向西行駛。造成B(劉女士)車前部與A(張先生)車左側(cè)后面相接觸,B車騎車人(劉女士)受傷。認定書上有張先生和劉女士的認可簽字。
庭審時,劉女士再三聲稱,不是她騎車撞了張先生的汽車,而是被張先生的汽車撞了,交通警察的認定有誤。因為和交通支隊、張先生交涉無果,她決定提起訴訟。
在擁擠的路口,一般很容易發(fā)生剮蹭。Photocome/供圖
庭外
■法律碰撞 保險公司不“認賬”
張先生認為,他的車輛加入保險了,他為此找到保險公司交涉,希望保險公司能夠賠償處理,但保險公司審查后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相關(guān)條款規(guī)定,只有參加保險的車輛出險后,保險公司才負責理賠,F(xiàn)在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證明,并非投保機動車輛“肇事”,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另外,沒有劃分出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理賠。所以,張先生認為,如果如劉女士所述,是他撞了劉女士,事情就變得簡單了,直接交由保險公司理賠就可以了。
究竟該誰賠償,這讓張先生和劉女士很困惑,按照5月1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guān)規(guī)定,張先生應該“負全責”,而根據(jù)《保險法》相關(guān)條款,張先生的行為又不符合理賠條件。
支招
■事主莫慌
普通處理派用場
記者就此咨詢了北京國度律師事務所田愛京律師。她認為,在處理這個事故時,張先生和劉女士可能都沒有預料到這樣的后果。當時,他們應該提醒交警啟用普通處理程序,而不是啟用簡易處理程序,因為啟用普通處理程序,就會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劃分出責任比例。這樣,保險公司也好理賠,即便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也好處理。
另外,張先生已經(jīng)和劉女士對簿公堂,那就沒有必要談先行賠償?shù)葐栴},只能等法院判決。如果判決張先生負全責,那么,張先生就可以拿著這樣的判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信報記者謝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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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