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9日電
今后,全球腐敗有了“統(tǒng)一標準”。在今天閉幕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學大會通過的有關《國際經(jīng)濟交往中的腐敗及相關犯罪》專項決議中,對公職人員的腐敗作出了明確的定義。法制晚報消息,此決議在提交聯(lián)合國后,將成為各國打擊反腐的參照依據(jù),對推動全球聯(lián)合打擊腐敗起到重要作用。
決議
指出,“腐敗界定為任何公職人中在任何時候,以實際的或者潛在的行使或者不行使公職人員職能為交換條件,為自己、他人或者任何機構(gòu)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論何種性質(zhì)的不正當利益。腐敗的構(gòu)成不要求為實現(xiàn)所圖謀的利益而實施甚至企圖實施作為或者不作為!
決議將有關公職人員腐敗和賄賂的規(guī)定應當將主體限定于代表國家或者任何行政層級和任何立法、執(zhí)法、行政、司法的公共管理部門的人員,包括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的雇員、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的成員、法官、檢察官以及政府控制的實體和企業(yè)的雇員。
在全球聯(lián)合打擊腐敗方面,專家呼吁,國際組織應當支持各國對其官員的腐敗行為進行偵查、起訴的努力,特別是放棄豁免權。各國應當為腐敗及犯罪的有效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提供所有必要的物質(zhì)保障。各國應當保護腐敗案件中的證人,報告腐敗行為的人們應當受到保護。在偵查、起訴和審判腐敗及相關犯罪中,為保障人權,應當提供適當?shù)娜松肀Wo,包括司法監(jiān)控,尤其是隱私權、公正審判權和辯護權。但在適用豁免時,不應當禁止對犯罪人解除公職后的起訴。(馮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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