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機動車負全責”問題,在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便爭論雀起。北京市就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更使爭論趨于白熱化,21天時間,收到意見1758條,網(wǎng)上評論達5萬多條。9月3日聽證會舉行,兩軍對壘,爭論達到了高潮。
最近傳出四川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
份傳真,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存在三大漏洞:“有責不擔勢必放縱行人違法”;“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顯失公平”;“有失侵權(quán)歸責的法律原則”,并建議修改道路交通法,“該承擔責任的就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不承擔,有責任就賠,沒責任就拒賠”,以執(zhí)法者的身份,將爭論推向了更高的一個層次。
當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確實很嚴峻,而且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長,還有日趨加重之勢。2003年全國保有汽車2380多萬輛,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10.4萬人,今年1至8月已達到67985人,大有上升之勢。公安交通部門稱,自2001年起,全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一直高居10萬人以上。與之相比,美國2000年保有汽車1.9億輛,是我們的8倍,交通死亡人數(shù)卻只有41821人。日本去年保有汽車7265萬輛,是我們的3倍,交通事故死亡人數(shù)不過8000多人,我們的車均死亡人數(shù)實在太驚人了。
我們知道,造成交通事故以致死亡,90%以上都是違犯交通法的行為造成的,包括機動車違法和非機動車、行人的違法。如果不管機動車有無過錯,即不管違犯交通法與否,一概要負全責,機動車駕駛者還會在乎違法不違法嗎?再說,既然由機動車負全責,非機動車、行人豈不更有恃無恐,不把遵守交通法當一回事嗎?闖紅燈、走逆行,翻越防護欄,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交通法在人們心目中還有什么地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大家一齊藐視交通安全法,交通豈不一塌糊涂,交通事故能不大量上升?死亡人數(shù)能不大量增加嗎?我想這種結(jié)果絕對有違立法者的初衷。所以“機動車負全責”的最大危害,就是使法律本身的尊嚴受到損害,進而會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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