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企業(yè)的女工正受到“青春期合同”的困擾。
所謂“青春期合同”,就是很多企業(yè)只與23歲以下的女工簽訂勞動合同,女工一旦結婚或者生孩子,則不再續(xù)簽。這樣,企業(yè)可以不斷地“淘汰”已過青春期的女工,重新招聘“沒有家庭負擔”的女工。為了保住飯碗,許多青年女工不敢結婚、害怕懷孕,萬一懷了孕
只能偷偷地做流產手術。調查顯示,“青春期合同”現象在酒店業(yè)、紡織業(yè)等勞動密集型的企業(yè)中尤其嚴重。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如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等。但是,最主要的還是“經濟”原因。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女職工享有結婚、孕檢、孕期、計劃生育、流產、分娩及哺乳等一系列勞動保護待遇,在生育期間,還享有一定的假期、工資和津貼。為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避免所謂的“性別虧損”,一些企業(yè)未等女工結婚,就將其解聘,以避免為結婚后的女工支付國家明確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通過不斷淘汰已到婚期的女工,企業(yè)減輕“包袱”,輕裝前進,掙得更多的利潤。
“青春期合同”現象折射出女職工的困境,也產生了很大的社會危害。有些女職工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工作,往往“打碎牙往肚子里咽”,不敢戀愛、結婚、生子;有些因結婚生子而被企業(yè)“拋棄”的女工無班可上,生活窘迫。
從女大學生求職難,到企業(yè)女工簽訂“青春期合同”,這些現象背后都隱藏著一個共同的潛臺詞:性別歧視?陀^地說,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異和承擔的社會角色不同,女性在職場中的工作狀態(tài)確實不如男性穩(wěn)定。但結婚和生育不僅是女人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是女人一生中必經的一個階段,更是女人為社會、為繁衍下一代作出的貢獻和犧牲。為此,世界各國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護,以維持整個社會的發(fā)展和平衡。我國《憲法》、《民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guī)也作出明文規(guī)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企業(yè)與女職工簽訂“青春期合同”,不僅是一種不人道的行為,更是踐踏了法律,破壞了社會的勞動用工制度,損害了廣大女性的合法權利。
遏制“青春期合同”現象不能僅靠女職工的個人力量。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女職工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勢單力薄的她們常常感到無能為力,無法與用人單位相抗衡,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在市場配置資源的機制下,單位和企業(yè)有權利選擇自己需要的員工,這樣就讓一些企業(yè)可以打著“自主”選擇的旗號歧視女性。要維護女性權益,應該更多地依靠法律的制約以及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女性的權利是否得到保護,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決定一個國家謀求人的全面發(fā)展的總體質量。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推動社會和諧發(fā)展的需要。有關部門應將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條文具體化,讓那些自私自利的企業(yè)主沒有法律空子可鉆。勞動監(jiān)察等政府執(zhí)法部門應積極行政,加大對企業(yè)勞動用工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糾正企業(yè)的錯誤行為。婦聯、工會等部門也要行動起來,當好女職工的“娘家人”。廣大女職工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以申請勞動仲裁等多種形式,大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不合理、不合法的“青春期合同”銷聲匿跡。
(惠銘生)
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