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的《考試法》有望在今年出臺,這是記者昨天從國家有關部門獲知的最新消息。人們對于《考試法》的最大企盼在于通過立法消滅公然叫價的“槍手”,也希望借此為那些因為取消作弊學生學歷學位證書而吃官司的高校找到“脫身之道”。《考試法》能否徹底解決考試暴露出的種種弊。坑浾咦蛉諏Υ诉M行了采訪。
《考試法》草案預計今年出臺
《教育部2005年工作要點》第34條稱,要加強教育法制建設與政策研究,全力推進《義務教育法》修訂草案盡快頒布;完成《教育法》修訂草案和《學位法》草案制定工作,并上報國務院;推進《學校法》和《考試法》草案制定工作,推動各地制定配套性教育法規(guī)和規(guī)章。
其實,《考試法》草案及立法說明早在去年上半年就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征求意見,國家教育部專門成立項目工作組,并請外交部委托駐外使館收集國外教育考試方面的立法資料,特別是教育考試制度比較完善的歐美國家和朝鮮的立法資料。在廣泛征求意見之后,以重慶市招生自考辦牽頭的課題組,結合意見和有關資料進行最后修改,2004年9月結束課題,以草案定案形式正式報送有關部門。
江蘇省教育部門人士透露,在《考試法》草案中,專列了“法律責任”一章,處罰代考等嚴重作弊行為。有關人士同時強調,行使處罰權的同時,將提供給被處罰者更廣闊的法律救濟途徑。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部《考試法》的實施范圍只包括由國家教育部門組織的教育類考試,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大學英語等級考試、自考等。其他部門和其他社會機構組織考試,如司法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托福、雅思等不包括在內。草案還對考試中存在的舞弊問題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對“槍手”代考、利用尋呼機和手機作弊等行為的法律責任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
據(jù)介紹,對于考試舞弊,一般都是用行政命令或者教育部規(guī)章、文件的方式來規(guī)范,比如“開考60分鐘內不得交卷”、“取消作弊者考試資格”、“各科考試成績?yōu)榱惴帧钡纫?guī)定,而相關的考試法律法規(guī)卻顯得空乏。
江蘇醞釀地方特色的考試法規(guī)
“江蘇省也在密切關注考試法的起草工作,我們想在全國出臺一個大的法律法規(guī)后,再考慮制定一個符合江蘇教育實際情況的地方考試法規(guī)!苯K省教育廳辦公室副主任張策華告訴記者。
張策華認為,制定全國考試法肯定是一個教育上的進步,這部法律將從立法意義上給各種招生考試以指導,規(guī)定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組織考試,什么樣的情況下沒必要組織考試,能夠有效避免現(xiàn)在各種考試滿天飛的局面,還考試一個本來面目。
有關人士認為,除了立法進步以外,制定考試法還有更深層次的社會意義。這位人士指出,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考試既要強調紀律層面的規(guī)范,也要重視將其納入立法的視野;既有賴于紀律、規(guī)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彈性約束,也需要法律這一正式制度的剛性規(guī)范?荚嚰o律或許可以約束考場內的考生,卻往往對考場外肆無忌憚的幕后“黑手”無能為力。這個問題在制定了考試法的西方國家就可以有效避免。
據(jù)了解,近年來,考試領域涉嫌索賄受賄、冒名頂替等違法現(xiàn)象呈上升趨勢,涉嫌考試的法律糾紛也時有發(fā)生。最近已出現(xiàn)首例報考研究生的考生訴教育部行政訴訟案件。由于考試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關考試的糾紛往往缺乏可訴性的法律依據(jù),考生的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而傳統(tǒng)的行政干預手段在解決此類糾紛時往往捉襟見肘。專家認為,制定考試法的主旨不僅體現(xiàn)在依法規(guī)范國家級考試的秩序,同時還可以為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濟,為規(guī)范考試秩序、保護考試環(huán)境和解決考試糾紛提供權威性的法律保證。
是進步,但不能“包治百病”
盡管不少人士對即將出臺的考試法期望值很高,但也有一些人對此不以為然,特別是對它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表示了謹慎的樂觀。
東南大學學生處劉鴻健處長表示,考試法只不過是對現(xiàn)行的各種考試法規(guī)進行整合完善,然后再以立法的形式與公眾見面。“考試法的內容我至今沒看到,盡管它肯定是一種進步,但并不能‘包治百病’!
一位熟悉高校教育制度的專業(yè)人士還駁斥了考試法的出現(xiàn)會減少學生狀告母校的案例的說法。這位人士稱,現(xiàn)在的各種考試規(guī)定是相當完善的,教育部門對大型考試都有完備的工作規(guī)定,而各個學校也有完善的校內考試規(guī)章制度。現(xiàn)在問題是,很多高校往往在處理作弊學生時,除了正常的零分計算、校內處分外,還有取消學歷學位證書這類附加處罰條款,而這種附加條款現(xiàn)在沒有法律依據(jù),即使有了考試法,也不會有法律依據(jù)。這就有了下面的奇怪案例:廣州暨南大學一學生因為考試作弊,被學校取消了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該學生到法院告學校,結果暨南大學敗訴。
此外,關于《考試法》能否消滅舞弊的爭論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昆明理工大學副校長羅黎輝表示:考試舞弊問題主要還是應該通過加強對公民道德意識和誠信意識教育來解決。法律可以說是一個社會各種活動的底線,一般是用來約束少數(shù)行為越軌的人。但是就現(xiàn)在考試舞弊的現(xiàn)狀來看,立一個專門的考試法不一定能真正解決問題,反倒有可能讓立下的法面臨很難執(zhí)行的尷尬局面。他主張社會應該加強公民誠信記錄體制的發(fā)展,讓誠信和不誠信的人在社會活動中的地位距離拉大,使每個人都從思想根源里杜絕作弊的打算!
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學校長也擔心立法之后很難落實。他認為,立法是很嚴肅的問題,立了法誰去執(zhí)行才是最重要的。對于考試舞弊的行為該如何處罰也是一個問題。教育法學專家勞凱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說,“為整個考試立個法倒是很有必要,不過這個法的涵蓋面要遠遠超出只為抵制‘舞弊’的范疇!
專業(yè)人士指出,制定考試法雖然不是解決教育難題的“靈丹妙藥”,但還是可以對各種校園考試作弊處罰“土政策”進行合法性的審查和過濾。(記者
王琦)
特約編輯:張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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