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人張惠妹被島內財政當局要求補繳2000年度高達新臺幣300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700多萬元)的稅款,使她成為近年來單次被當局下令補稅額最高的演藝界人士。
被追稅臺幣3000萬 張惠妹:認定有差異不是逃漏稅
據(jù)臺媒報道,
張惠妹當年在豐華唱片公司時,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申報海外演唱會的巨額所得,但財政當局卻認定這筆收入應屬“薪資所得”,因此要求她補稅。
財政當局指出,她主動申報,只是申報方式與財政部門的看法不同,不算“逃漏稅”,只是單純的補稅案。
據(jù)了解,若以“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申報,依照依財政當局當年對“表演人”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費用率標準,先扣除60%左右的“成本”,剩下的40%才列為課稅所得。
張惠妹稍早向臺北市國稅局提出復查,主張演唱會是由她個人承擔,演唱酬勞是與經紀人公司“拆賬”,她也須負擔演唱會成敗,并非向經紀人公司領取的“薪資”,因此屬于“執(zhí)行業(yè)務所得”。
稅務單位認為她與經紀人公司有雇傭關系,并領有經紀人公司的底薪,因此這筆所得應屬“薪資所得”,扣除新臺幣75000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能扣除其他費用。
據(jù)悉,張惠妹已委托律師向財政當局提出訴愿,全案尚在審理中。(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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