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難民資格”申請案的上訴,認為他本人及其全家不具備“
難民資格”。圖為在加拿大家里的賴昌星(電視截屏)
賴昌星的難民申請上訴案日前被加拿大聯(lián)邦上訴庭推翻,移民部對判決表示歡迎,指是認同移民部的看法,賴氏是畏罪潛逃的涉嫌犯而不是政治難民。
據(jù)星島日報美國版報道,目前加拿大邊境服務處未有要求更改羈留賴昌星的條件,加拿大邊境服務處發(fā)言人圣約翰指出,有待情況改變,如最高法院有了裁決,才會有進一步行動。目前如要改動賴氏在家羈留的條件,便要經過移民及難民部的羈留聆訊覆檢程序。
在長達37頁的判詞中,上訴庭的三位法官,認同聯(lián)邦法院法官的覆檢標準,并認同難民局裁決的理據(jù)。聯(lián)邦上訴庭引用不少新案例,指出難民局不需要具有如同刑事案審訊般無可置疑的供詞,才能排拒一名難民申請人的申請,只要“有嚴正的理由去考慮”申請人是否有嚴重罪行便可﹔換句話說,法庭認為難民局較具彈性,不必依足法律條文和技術性規(guī)則去考慮證據(jù),只要判定在該種情況下,證供是否可靠和可信便成。上訴庭法官同意聯(lián)邦法官的看法,即“沒有證據(jù)證明中國提供的資料不可信”。
移民部表示,有很多可信賴的證詞是中國涉案人自愿提供的。至于辯方提出“有刑訊迫供和虐待證據(jù)”便含糊得多,甚至是傳言,不足取信。在權衡個案性質之下,控方的證據(jù)較可信。
據(jù)了解,賴昌星的代表律師馬塔斯稱,會按當事人要求,在60日內就裁決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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