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自7月1日起,對于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等三種情形,納稅人必須進行納稅擔保。昨天,國家稅務總局就納稅擔保問題首次出臺了專門的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納稅人適用納稅擔保的三種情形:稅務機關認為納稅
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于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zhuǎn)移、隱匿應稅商品、財產(chǎn)、收入跡象的;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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