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兩年前的一個夜晚,小王與朋友們聚會,聚會結束后,已喝醉的他堅持開車,結果與對面過來的一輛正要左轉彎的車相撞,這輛車的司機小畢當晚也喝了點酒。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小畢不知如何是好,想到車是單位的,他慌慌張張地開車跑掉了,待回過神來才又開車返回現(xiàn)場。而小王和車內的一位朋友經搶救
無效后死亡。 經交警鑒定,本次事故小畢負主要責任,小王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小王的父母要求小畢單位賠償,但在數(shù)額上雙方一直存在爭議。于是在小王去世的一年后,其父母將小畢單位告上了法庭。
小王父母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等,同時要求按本年度的人均生活費相關標準計算,而非事故發(fā)生的上一年,合計44萬元。
小畢單位則認為,你們?yōu)槭裁捶艞墝χ苯迂熑稳诵‘叺淖吩V?單獨起訴我們不成立。同時認為小王父母的賠償要求也超出了相關規(guī)定。
賠償焦點
小王父母的要求:
醫(yī)療費1.5萬元;車費2700元(因小王是日照人,其父母當晚從家中趕來);包車費3500元(系親友參加小王葬禮的車費);喪葬費1.5萬,因費用超出法律規(guī)定,因此,小王父母按青島市人均工資標準×6個月計,共6700元;誤工費,即小王三位親屬來回往返的費用;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本年度的新標準,應為9002×20年;死亡補償金,本年度的市人均可支配收入11089×20年。
小畢單位則認為:
小王父母當晚的車費過高;親友的包車費應計入喪葬費中;喪葬費僅負擔6700元;誤工費過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每月生活困難補助標準60元×20年計。
法院判決:
嶗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畢單位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事宜。支持小王父母關于醫(yī)療費、喪葬費、車費(小王父母的)、死亡補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金額的要求,誤工費為二人十天。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