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guān)注的多家唱片公司向濟南11家量販式KTV歌廳索賠案(本報曾予以報道)終于有了一審結(jié)果,23日,原告拿到了濟南市中院對其中9個案件作出的判決,濟南市天甲百樂門等歌廳被判決立即停止侵權(quán),并以單曲2000元的標準進行賠償。
這些唱片維權(quán)案的原告分別是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中國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
民,被告則是濟南的阿米果、好樂迪、幸福時光、東方之韻、天甲百樂門等歌廳。原告認為,被告歌廳以營利為目的,將原告享有著作權(quán)的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眾放映。這些作品有毛寧演唱的《藍藍的夜藍藍的夢》、《晚秋》、《心雨》等歌曲,原告單曲索賠金額為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百樂門等歌廳未經(jīng)原告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播放設(shè)備在公開場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權(quán)的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權(quán),被告應(yīng)承擔停止侵權(quán)、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對于原告單曲索賠5萬元、法院一審支持2000元的判決結(jié)果,原告的代理律師劉堅勇表示可以接受。劉律師說,在2003年底,法院一般單曲判決賠償1萬元。雖然此次判決有點少,但我個人并沒有太多異議,因為畢竟原告一審勝訴了,表明對此類著作權(quán)的保護得到了司法機關(guān)的大力支持,對加大唱片著作權(quán)保護的意義遠遠大于賠償所得。
省城一家歌廳的老板接受記者采訪時辯解,省內(nèi)歌廳的點播軟件基本上都是從北京等地的制作公司購買的,因此即使存在法律問題,也是制作單位侵權(quán),并應(yīng)由他們負責賠償。(記者
董震
實習生 楊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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