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人索要修車費被駁回,行人向寶馬索賠案亦在審理中
“無責寶馬”向“全責行人”索賠案昨天下午以原告敗訴一審告終。寶馬車近兩萬元的維修費用只能自己承擔。與此同時,“全責行人”向“無責寶馬”索賠案也在審理之中。
行人重傷,自稱不應該承擔全責
2004年10月29日0時45分左右,在海淀區(qū)紫竹院路華澳中心門前,18歲的劉銀鎖在與同事嬉鬧時進入機動車道,被一輛疾馳而來的寶馬車撞成骨折。事發(fā)后,海淀交通支隊認定劉銀鎖承擔全部責任。寶馬車在事故中受損,維修花費19731元。
寶馬車主—————北京成偉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稱,根據保險合同,在事故中因第三者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應由第三者賠付,保險公司可代為賠償,但車主必須代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追償。他們在得到保險公司代為賠償的19731元后提起訴訟,替保險公司追償。
開庭期間,劉銀鎖因為傷勢嚴重無法出庭。其代理律師表示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他們認為,事發(fā)時寶馬屬于超速行駛,且司機采取措施也有失誤,劉銀鎖不該承擔全責。
與此同時,劉銀鎖也將成偉名公司告上法庭,稱其墊付的3.2萬元遠遠不足以支付自己的醫(yī)療費用,索賠8.6萬元。
法官釋法,新交法體現人文關懷
海淀法院沒有將兩案合并審理。就“無責寶馬”向劉銀鎖索賠案,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寶馬車的維修費應包括在機動車一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之內。
法官對此解釋稱,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在交通事故中,無論機動車一方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也更加強調作為高度危險作業(yè)一方的機動車駕駛員,應具有謹慎注意義務。體現了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由此,法院駁回成偉名公司的訴訟請求。成偉名公司代理人表示,他們將參考劉銀鎖索賠案的結果,考慮是否上訴。(記者
李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