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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處拆遷現場。 |
   地方法院被禁介入強拆    并非不再受理,而是幾種情形會作為合同和侵權糾紛進行受理
   8月12日,媒
體公開報道了最高法《關于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    該《批復》明確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份《批復》是于今年7月4日經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該法官表示,這意味著全國法院今后不應再直接受理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民事拆遷糾紛,而應首先由主管房屋拆遷的行政機關進行裁決。
   該法官進一步解釋,社會上許多人就此以訛傳訛,認為法院從此不再受理拆遷官司了。但其實法院對于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又反悔的,以及未達成協議,拆遷人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情形,法院會分別作為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進行受理。
   
“先予執(zhí)行”爭議
   “該司法解釋試圖避免法院不適當介入拆遷民事糾紛!遍L期受理拆遷類糾紛案件的京城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說,在此類案件中,一些法院往往以一紙“先予執(zhí)行”裁定拆遷方對被拆遷人房屋可先行拆毀再作判決。
   “‘先予執(zhí)行’類官司在拆遷官司中的比例不到10%,但引起的社會爭議和關注度卻往往高達90%以上!蓖醪帕琳f,其實最高法近年來對此類案件態(tài)度也十分明朗。
   最高法副院長曹建明曾在2004年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表示,“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拆遷,原則上不允許先予執(zhí)行”。王才亮回憶,后來曾明確表示,這是最高法對此類案件的明確態(tài)度。
   浙江高院的請示
   最高法一位了解《批復》出臺過程的法官表示,最高法有關拆遷的一個系統司法解釋草案一直在形成之中,該草案試圖對有關拆遷訴訟提出一個比較全面的解決方案。此次《批復》內容僅是就浙江省高院向最高法提交的一份請示的回應。
   2004年4月,家住杭州西湖邊上的一名周姓政協委員所住的地段面臨拆遷,由于與拆遷公司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者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他盡快接受補償安置條件,搬離拆遷地段。
   這名委員認為,依據國家2001年實施的《城鎮(zhèn)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當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時,首先應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法院不應該直接受理。然而管轄法院最終并未采納該委員意見。
   該委員隨即向浙江省人大反映情況。浙江省人大接到該反映情況材料后,即轉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
   據徐友國介紹,在參考了江蘇有關此類問題的做法、并綜合了各方面意見后,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得出了一個傾向性意見:即對此類情況不予受理。在聽完研究室的匯報后,浙江省高院包副院長指示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請示。
   《批復》引發(fā)新爭議
   2005年7月4日,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對此問題的討論結果是“不予受理”。“最高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實踐當中,很多拆遷人利用提起民事訴訟達到不正當目的。”最高法上述了解《批復》出臺過程的法官說。
   “現實中許多拆遷人為達強拆目的,同時避免行政裁決程序,而將被拆遷人起訴到法院,希望申請‘先予執(zhí)行’,而許多地方法院,基于1996年的批復還有效力,就會受理!甭蓭熗醪帕琳J為,最高法通過該《批復》將“1996司法解釋”這條通路堵死,實際上也就打擊了拆遷人企圖通過民事訴訟實現強制拆遷的意圖,亦有助于將法院從輿論的焦點當中解放出來。
   但《批復》出臺后,一個新問題就此產生:2005年8月11日后,全國各地的法院,再也不應受理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民事訴訟。但8月11日前據1996年批復受理,而又未審完的案子,又該如何處理呢?
   “只要是在2001年后受理的案子,都應該看作是適用法律不當,裁定駁回起訴。”上述最高法法官表示。
   王才亮對此表示認同。并同時指出,該司法解釋針對的是程序性問題,應當具有溯及力。對于正在審理的案件,應當適用新《批復》,裁定駁回起訴。
   一位來自基層法院的法官認為,該問題并不能簡單從法理角度去考慮。試問,如果適用新批復,是不是要認定一審法院裁判錯誤?如果是的話,對于執(zhí)行的裁判,是不是要考慮執(zhí)行回轉?如果給當事人造成損害是不是要給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
   
   ■新聞鏈接
   拆遷司法解釋仍在胎中
   8月20日,最高法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向記者證實,有關拆遷的“系統司法解釋”目前已經完成第二輪的征求意見,正爭取早日提交最高法審判委員會討論。
   一位高校法律界人士認為,與等待一個解決各方面問題的系統司法解釋出臺相比,先出一個具體的司法解釋“避免司法權力不合適的介入拆遷糾紛,無疑是更具緊迫性的課題”,也十分有意義。
   最高法批復出臺一般程序
   1.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提出請示;
   2.由最高法辦公室按照請示涉及法律問題的性質,將其分配到有關的業(yè)務庭,并落實到具體的承辦人;
   3.承辦人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后交由合議庭進行討論;
   4.視所涉問題的具體特點,走訪相關的政府部門,征求意見;
   5.形成幾種方案,交由審判委員會討論表決;
   6.經討論通過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公開發(fā)布,并下發(fā)各級法院。據《新京報》等編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