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際學?刂茩嘀疇
青島國際學校是美國泛亞基金會于1998年在中國設立的、專門培養(yǎng)在青外國子女的獨資國際學校。
2002年2月,突如其來的學校法定代表人變更風波,讓投資方同作為其行政主管方的青島市教育局打了一場歷時兩年、經(jīng)過三審、被寫入省高院工作報
告的行政訴訟案。
由此,再次引出社會辦學中,教育行政部門這個“婆婆”該如何當?shù)姆蓡栴}。本網(wǎng)記者徐強
8月11日,山東省青島市教育局下發(fā)《關于撤銷核準變更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具體行政行為的通知》,執(zhí)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8個月前作出的再審判決。
典型案例:寫入省高院工作報告
今年1月19日,山東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山東省高院院長尹忠顯所作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一起行政訴訟案——“原告美國泛亞教育發(fā)展基金會以我省某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登記變更不當為由訴請人民法院撤銷教育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基金會在美國及美籍華人社團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否正確妥善處理該案事關我省的法制形象。省法院經(jīng)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糾正了二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撤銷了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維護了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這起被寫入省高院工作報告中的行政訴訟案是如何產(chǎn)生的呢?
糾紛緣起:學校法定代表人易主
青島國際學校是美國泛亞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泛亞基金會)于1998年按照中國設立外資學校的規(guī)定,在中國青島投資設立的,是專門培養(yǎng)在青外國人子女的獨資國際學校。該學校成立后得到了各方贊譽,曾被當?shù)孛襟w譽為改善青島市對外開放軟環(huán)境、青島市政府為民辦的十件實事之一。
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學校理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面制訂學校方針及教學計劃,決定學校的重大問題;理事會成員五名,由泛亞基金會委派。
青島國際學校在設立時,泛亞基金會委派了江璞、郭臺玉、祝杰、郭音誠(郭臺玉的弟弟)、郝代榮五名理事會成員。郭臺玉任學校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
2002年2月22日,美國泛亞教育基金會青島辦事處(以下簡稱青島辦事處)向青島市教育局提出變更學校法定代表人申請,申請免去郭臺玉青島國際學校理事長職務、聘任郭宗閔(郭臺玉的父親)為青島國際學校理事長、變更學校法定代表人為郭宗閔。同時遞交了有3名理事簽名的理事會就上述事項決議。2002年2月25日,青島市教育局核準變更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為郭宗閔。
接到青島市教育局核準變更學校法定代表人通知后,泛亞基金會向青島市教育局提出異議,要求青島市教育局撤銷核準變更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為郭宗閔的具體行政行為,恢復郭臺玉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地位。
泛亞基金會認為,青島國際學校正式設立后,就是一個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機構,學校內(nèi)部的種種變更事項,均應由青島國際學校提出,而不應由泛亞基金會青島辦事處或其他什么機構提出;泛亞基金會青島辦事處在1998年5月29日獲得批準后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辦理工商登記,根據(jù)我國公司法和《青島市外國企業(yè)駐青代表處機構管理暫行規(guī)定》,其作為外國企業(yè)駐青代表機構的合法主體資格在1998年取得批準證書30日后至2002年3月重新登記前已經(jīng)喪失。
而且,郭音誠以青島辦事處名義召集并作出青島國際學校理事會決議的行為是在理事長郭臺玉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的,違背了青島國際學校章程中第十條規(guī)定,“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理事長不能召集時,由理事長委托其他理事負責召集并主持理事會議!
學校法人代表變更后,作為投資方的泛亞教育基金會對學校的經(jīng)營及財務失去了控制權。泛亞教育基金會人員多次要求進入學校,門衛(wèi)經(jīng)請示郭宗閔和郭音誠后,都拒絕其進校要求。
泛亞基金會于是向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青島市教育局改正其錯誤行政行為,恢復郭臺玉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地位。
三審定奪:教育局變更登記被撤銷
青島市市南區(qū)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開庭審理了美國泛亞教育基金會訴青島市教育局行政登記案。
在法庭上,原告認為,郭音誠、郭宗閔均不是基金會股東或成員,只是基金會雇員。該基金會的青島辦事處首席代表郭音誠(后變更為郭臺玉)在未經(jīng)原告授權,且在原告全然不知,也未通知郭臺玉、江璞兩位理事參加理事會的情況下,以基金會青島辦事處的名義,向被告提交了青島國際學校3名理事同意變更的簽名(后原告提交了理事郝代榮的證言,證明其是在受騙的情況下簽的名)。被告未認真審查變更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就準予變更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為屬于事實認定不清,依法應予撤銷。
被告青島市教育局則認為,青島辦事處與原告是一個單位,郭臺玉與郭音誠是一體的。青島辦事處在該局登記備案的負責人是郭音誠,提出申請開辦青島國際學校也是青島辦事處。在該局收到的學校理事會決議上有青島辦事處的蓋章及超過半數(shù)理事會成員的簽名,符合該校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程序,因此才準予變更備案。
青島市市南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理工商登記,作為外國企業(yè)駐青代表機構,青島辦事處的合法主體資格在1998年取得批準證書30日后至2002年3月重新登記前已經(jīng)喪失;青島國際學校在取得社會辦學許可證后,應視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青島辦事處變更學校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申請主體不合格;青島市教育局未認真審查變更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就準予變更屬于認定事實不清。2003年4月10日,青島市市南區(qū)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青島市教育局核準變更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青島市教育局不服一審判決,于2003年5月22日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中院于2003年8月27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青島市中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學校章程,青島國際學校的理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應由該學校理事會自主決定,而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該學校法定代表人人選問題上發(fā)生的爭議,以及與此相關的財產(chǎn)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調整范圍。《青島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規(guī)定:“學校及教育機構解散或改變隸屬關系、專業(yè)設置、教學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經(jīng)原審批機關核準!鼻鄭u市教育局對青島國際學校變更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核準”,名為“核準”,實為登記備案,并未對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造成任何實質性影響,故不具有可訴性。
據(jù)此,青島市中院二審撤銷了青島市市南區(qū)法院的一審判決。
泛亞基金會隨后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
2004年12月20日,此案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作出終審判決。
山東高院再審認為,青島市教育局依其職權作出“變更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決定”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法調整范疇,具有可訴性。青島辦事處的合法主體資格在1998年取得批準證書30日后,至2002年3月重新登記前已經(jīng)喪失。青島市教育局應當就基金會青島辦事處提交的材料審查其合法性。在青島辦事處提交的理事會決議明顯違反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情況下,青島市教育局核準同意變更學校法定代表人,系未盡到全面審查義務,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
山東省高院判決:二審裁定以本案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駁回泛亞基金會的起訴不當,青島市教育局的核準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維持一審判決。
8個月后:教育局執(zhí)行判決留尾巴
2005年8月11日,省高院判決生效8個月后,青島市教育局下發(fā)了《關于撤銷核準變更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具體行政行為的通知》。通知在“決定撤銷核準變更郭宗閔為青島國際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還提出,“請學校原在我局備案的理事會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召開會議,重新明確學校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長,報我局備案!
針對青島市教育局的這份通知,泛亞基金會表示不能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履行法院的判決,都應該符合法院判決的原意,不能在履行法院的判決時附加任何其他條件。法院判決青島市教育局撤銷其錯誤行政行為,教育局就應該恢復原法定代表人郭臺玉的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