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約事件”后又遭代言的服飾品牌起訴,被要求賠償違約金50萬元
日前,北京神奇影
視制作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黃圣依解除某品牌代言人的身份并要求其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訴稱,2005年1月6日,北京神奇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與黃圣依及黃圣依的代理人簽訂了《委聘合同》,合同有效期限2005年1月6日至2006年2月28日。《委聘合同》約定,黃圣依為《委聘合同》的指定藝人,原告除在指定商品的各種廣告、傳播及促銷等推廣活動中使用黃圣依形象外、黃圣依還應(yīng)為原告指定的商品完成宣傳服務(wù)。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黃圣依支付了人民幣折合港幣50萬元的酬金。
2005年6月2日,原告根據(jù)該品牌服飾2005秋冬款時裝宣傳展示會的需要,向黃圣依及其代理人發(fā)函,邀請黃圣依參加2005年7月18日原告在北京舉行的宣傳活動的發(fā)布會,黃圣依及其代理人收到原告邀請函后回復(fù)參加。原告為此邀請了十多家媒體和許多商界人士參加,但黃圣依最終卻沒有參加發(fā)布會。致使參加發(fā)布會的諸多媒體和商界人士認為原告是在虛構(gòu)黃圣依要參加宣傳活動的事實,達到炒作效果,發(fā)布會的整個宣傳活動處于被譴責和尷尬中,原告投入人民幣30萬元的宣傳活動以失敗告終,并使原告的企業(yè)形象和商業(yè)信譽遭受巨大的損害。黃圣依的違約行為給原告形成的商譽損失和其他經(jīng)濟損失共計約人民幣100余萬。從而,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黃圣依的委聘合同。請求判令黃圣依返還原告已支付黃圣依的酬金人民幣40萬元。請求判令黃圣依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張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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