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先后出具了兩份內(nèi)容大相徑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而導致事故認定改變的,卻是其中一名當事人穿的一只鞋子。
首次認定:無法定責
今年4月28日,市民薛某無證駕駛無號牌的農(nóng)用三輪車,沿萊西市的青島路由南向北行駛至
重慶路交叉路口處,在他右轉彎過程中,與馮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馮某摔倒在地并當場昏迷,經(jīng)在萊西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花去醫(yī)療費7570.55元。
薛、馮二人在行車過程中,均違反了交通法,5月12日,萊西市交警作出了不清楚兩車是否接觸或者接觸在何部位的結論,事故形成的原因無法查清,因此不能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再次認定:雙方共責
7月22日,薛某再次收到一份萊西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新的認定書中,交警在陳述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時增加了這樣的話,“馮某剎車倒地向前滑出后,與薛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接觸”,萊西交警認為,薛某和馮某應該承擔這起事故的共同責任。
原因:鞋上找到接觸點
為何在40天之內(nèi),得出了兩份截然不同的交通事故認定結論?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萊西市交警大隊事故科的有關負責人說,是一只鞋,改變了事故的認定。
據(jù)介紹,事故發(fā)生后,民警在現(xiàn)場并沒有找到兩車的接觸點,因此無法確定他們是否撞到了一起。但事后,馮某向交警提供了一只他當時穿的鞋子,通過對鞋子的鑒定,交警找到了雙方的撞車時的痕跡和接觸點。在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的幫助下,萊西市交警撤銷了第一份認定書,并出具了與原來結論相反的新的認定書。
記者臧旭平為您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