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今日訊 “如果小新新活著的話,今天應該9歲了!”今天早晨,姜新的母親抱著一個剛剛買回的嶄新的書包喃喃地說。今天是四天前放學途中溺水而亡的膠州膠東鎮(zhèn)女童姜新9歲的生日,她的家人選擇今天為姜新火化下葬,同時,姜新的家人一直堅持認為,姜新就讀的小學校有一定的責任,他們要為死去的姜新討公道。
同時,針對膠東鎮(zhèn)有關(guān)部門提出的教育部有學生離開學校學校就不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規(guī)定的解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記者就此咨詢了亞和太律師事務所的陳兆利律師。陳律師認為,教育部的這個《辦法》屬于政府令的范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它應對教育部門的行為有指導意義,而對于確認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不是政府令的職責范圍,而要根據(jù)民法通則才最終確定。另外這條政府令中也有前提:“學校行為并無不當?shù)摹保敲磳W校行為是否不當呢。
陳律師認為,漫水橋就在學校門口不遠處,而且每逢下雨都可能會漫水,存在著安全隱患,學校當時提前放學,對于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學生,學校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到可能發(fā)生危險,如果按照比較妥善的處置方式,學校應當在這種情況下安排老師護送,或者通知家長來接送,但學校沒有做到這些,有疏忽大意的地方。
陳律師認為,根據(jù)家長反映的情況,學校對學生放學走的道路有一定的要求,這樣的情況下,學校的監(jiān)護責任也應當有相應的延伸,學校對學生的相關(guān)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完全盡到,是有一定的過失的。(記者
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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