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菏澤11月20日訊菏澤一中年男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給予一年輕女子,后來夫妻雙方把這名女子告上法庭,法院認為,該男子的給付、贈予行為不合法,先后兩次判決,幫這對夫婦討回贈予款項22.2萬元。
2000年11月底,46歲的菏澤市民李先生認識了25歲的女子陳某。兩人關系日漸密切,從相識到2003年7
月,李先生在未告知其妻張女士的情況下,多次將大筆家庭存款轉存于陳某名下,或支取后交給陳某,或將活期存折交給陳某。張女士認為丈夫的這種贈予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2003年底,夫妻聯(lián)手把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返還贈予款項298000元。后經牡丹區(qū)法院審理,2004年5月法院判決陳某返還給李某夫婦150000元。法院認定,這15萬元的判決是法院根據(jù)錄音證據(jù)作出的,是陳某在錄音中所承認的。
李某夫婦在法院判決后,于今年夏天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李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給予陳某,這種贈予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合法權益,要求陳某返還贈予款72000元及利息。陳某辯稱此款已經法院判決,屬于15萬元返還款之內。牡丹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夫婦所提供的關于72000元存取款條,均有李某、陳某的簽字,且有證人的證言,均能證明所爭議的72000元系從李某處轉到陳某處的事實。法院認定李某、陳某在非正常關系存續(xù)期間,將其同張某的共同存款72000元擅自贈予陳某的事實,同時認定這72000元不包括在前次判決的15萬元之內。
近日,牡丹區(qū)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陳某返還李某贈予款項72000元,李、張兩人要求陳某支付利息的請求,因李某的給付、贈予行為不合法,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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