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市民連續(xù)購買多份巨額人身保險后,在第九天遇車禍死亡,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其死亡系自殺而非意外事故為由拒絕理賠。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日前,日照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2004年11月7日,劉某向日照某保險公司投!捌桨哺?ā币馔鈧ΡkU兩
份,保險金額各為6萬元。次日,劉某又向另外兩家保險公司投保短期人身傷害保險,保險金總額為102萬元。同年11月17日夜,劉某在外地一公路上橫跑時被一貨車撞傷致死。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懷疑劉某系自殺詐保,拒絕理賠,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后認為,劉某是否涉嫌詐保,證據(jù)上難以認定。劉某家人遂即對承!捌桨哺?ā彪U的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2萬元。保險公司則辯稱,一系列證據(jù)足以證明劉某生前表現(xiàn)反常,其死亡不是意外事故,因而不應理賠。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劉某已依約交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亦應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劉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合同約定的賠付理由已經出現(xiàn),保險公司即應向保險受益人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保險公司關于劉某并非死于意外事故而系自殺的主張只是主觀推斷,其所提供證據(jù)不能否定交警所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公安機關作出的劉某是否涉嫌詐保證據(jù)上難以認定的偵查結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劉某家人保險理賠款12萬元。
責任編輯:林彥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