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協、工商、裝飾協會聯合點評公布家裝行業(yè)十大霸王條款
晚報訊 市消費者協會聯合市工商局、市室內裝飾裝修協會,邀請消協健康維權專家委員會的法律專家,對我市裝飾裝修行業(yè)26家企業(yè)現行格式合同進行了收集和點評。昨天,我市裝飾裝修行業(yè)十大不平等條款的點評結果被三部門公之于眾。
霸王條款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統一簽訂本合同!
專家點評:雖然合同約定適用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但合同發(fā)生爭議后訴諸仲裁或訴訟時,仲裁機構或法院仍會依現行的《合同法》《民法通則》等來解決爭議。
霸王條款之二:“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保修期為一年!
專家點評:上述合同條款中關于保修期的約定不足兩年,而且未規(guī)定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wèi)生間和外墻面的保修期,因此承包方有故意減輕和免除其所應承擔的保修責任之嫌,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霸王條款之三:“甲方在驗收合格后的十日內未結清工程款,將失去免費保修的資格!
專家點評:承包方借此免除其所應承擔的主要責任,顯然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應為無效。
霸王條款之四:“合同實施過程中,甲方如對合同中已確定的工程項目提出減項,須向乙方支付該項目預算款的10%作為減項費……”
專家點評:上述合同條款中約定發(fā)包方除承擔上述規(guī)定之責任外,還需額外承擔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減項部分的變更損失費或減項費,這屬于強加給發(fā)包方的責任,違背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霸王條款之五:“本合同中所標明的合同價格未含稅金,如客戶需要開發(fā)票另加稅額。”
專家點評:上述合同條款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法律規(guī)定,承包方有故意逃避國家稅收的嫌疑,侵犯了發(fā)包方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應享有的權利。
霸王條款之六:“甲乙雙方協議簽定后,自乙方開工之日至甲方尾款交納之日,乙方擁有甲方房屋的使用權!
專家點評:上述條款的錯誤在于混淆了物權與債權的界限,承包方一旦實施占有、使用的行為,則屬于違法行為。
霸王條款之七:“工期自開工之日起60個工作日竣工!
專家點評:根據《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解釋,上述合同條款約定按工作日來計算工期,而對于工作日的解釋主動權顯然掌握在承包方手中,如果雙方關于工期發(fā)生爭議,將不利于發(fā)包方。
霸王條款之八:“支付次數,第一次,開工前三日,支付60%;第二次工程進度過半,支付35%及工程變更款!
專家點評:工程進度過半沒有確切的定義,若出現了質量問題,產生爭議,消費者處于被動地位。
霸王條款之九:“工程質量標準: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說明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
專家點評:由于裝修驗收技術性強,所涉及的知識面廣,消費者不具有這方面專業(yè)知識,驗收成為表面形式,為以后的糾紛埋下隱患。應該按已經有裝修行業(yè)驗收的國家標準(GB)、行業(yè)標準來驗收。
霸王條款之十:室內環(huán)境質量標準不寫入合同中,消費者有更大的隱患。
專家點評: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guī)定:裝修人委托企業(yè)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孫培旭表示,針對此次點評結果,市消協已建議市工商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合同法規(guī),對這些不平等合同逐步進行修改,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發(fā)現這樣的霸王條款可撥打12315舉報。(記者閻格寧)
責任編輯:林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