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知識問答(一)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帶有干部人事管理總章程性質的重要法律。為使社會各界了解這部法律,促進廣大公務員進一步學習、貫徹好這部法律,本報從今天起推出《公務員法》知識問答專欄。
問:《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jiān)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問:《公務員法》所稱公務員是指哪些人員? 答:公務員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問:公務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年滿十八周歲;(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問:公務員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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