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wǎng) 2006-01-06 11:22:25
我有一處廠房,2000年時由于我為別人借款擔保,結(jié)果此人一直未還錢,法院便將這處廠房幾年的使用權判給他人使用,需到今年底才可收回使用權。一個月前,稅務局通知我,說這幾年沒有報稅,請問我是否需要報稅? 解答:法院只是將你的廠房出租出去了。在這里,你可先向原債 權人主張債權,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該筆費用。同時,你應按照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交納相應的稅費。
解答:法院只是將你的廠房出租出去了。在這里,你可先向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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