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一眼鏡店屢屢做廣告稱“賣市面1/3價”、“買貴了奉還雙倍差額”。但是,當一名消費者幕名而去買低價眼鏡時,卻花了其他店兩倍的價錢。當這位消費者要求雙倍賠償時,該眼鏡店又以種種理由拒賠。
1月9日,濰坊消費者劉先生來到省消協(xié),投訴濰坊的“眼鏡直通車超市”。據(jù)劉先生介紹,幾個月來,該眼鏡
超市一直在當?shù)卮笞鰪V告,宣稱“聯(lián)手百余廠家直銷,數(shù)萬款眼鏡賣市面1/3價錢”。受廣告誘惑,2005年12月15日,他在該超市購買了一副西鐵城眼鏡架,價格2000元。不料,3天后他卻意外發(fā)現(xiàn),同一款眼鏡架在同城另一家眼鏡店只賣1000元。他大呼上當,想到該眼鏡直通車超市的“差價賠償”承諾,他當即花1000元買下了那副同樣的眼鏡架,到該超市索要雙倍差價。哪知卻得到對方的拒絕,理由是標價不是同日等,并稱本店擁有解釋權,“不同意可以去投訴”。
在劉先生提供的濰坊眼鏡直通車超市的廣告上,記者看到,其上赫然有“賣市面1/3價錢”及“買貴了奉還雙倍差價”字樣,廣告日期為2005年12月9日,有效期至2006年1月10日。同時,在廣告上,該超市還以列對比表的形式列出了該超市的20余款眼鏡價格,看上去其價格確實低得驚人。比如:市場價為58元和78元的眼鏡,該店僅賣5元、10元;市場價1100元的精工牌純鈦眼鏡架,該店僅賣280元。
由于該投訴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且十分典型,1月12日,省消協(xié)和濰坊市消協(xié)人士,共同到濰坊眼鏡直通車超市進行調查。調查中,該店對兩副眼鏡的質量和型號未提任何異議,卻拒不賠償差價。店方稱,根據(jù)其在店內張貼的差價賠償條件,劉先生不符合賠償條件,此外,他們認為消費者“動機不純”。省消協(xié)人士認為,商家不應以擁有最終解釋權為由推卸責任。雖經消協(xié)人士多次調解,該超市負責人仍只答應退貨,而不同意返還差價。業(yè)內人士介紹,眼鏡價格混亂由來以久,雖然這是個例,但很有代表性。(李巖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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