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曾用名是李小紅,而常用名是李曉紅,就因為這一字之差,借出的5000元險些追不回來。
2001年8月1日,萊山區(qū)孔家灘居民孔某以購買配件為由向李女士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條:“今借到李曉紅人民幣伍仟元整,貳年還清。”該款經(jīng)多次索要,孔某拒不交付。李女士一怒之下訴至法院。
沒想到
,孔某竟辯稱,李女士名叫李小紅,而他借的是“李曉紅”的款,錢還清后,欠條沒有撕掉,被李小紅偷走了。
2005年6月24日,李女士到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一份,證明其常用名是“李曉紅”。2005年7月11日,李女士又到派出所出具證明一份,證明自己曾用名為李小紅,李小紅、李曉紅系同一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李女士已提供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自己曾用名為“李小紅”,常用名是李曉紅,李小紅、李曉紅是同一人。法院判決:孔某償付李女士借款5000元。(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曾用名、常用名均系化名。)(朱淑杰
白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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