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憲法的層面上,表達自由的價值即使不說是高于著作權和財產利益,也是特別受到關注和偏愛的,因為具有普遍價值的表達權利,往往比個人的經濟利益有更重要的社會意義,因而更受保護。
很少有一個可能的著作侵權案,引起媒體如此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梆z頭血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關注,是因為這個案
子涉及情(認為陳凱歌導演不能以強凌弱,胡戈很有才,很多人同情他)、理(認為胡戈對《無極》惡搞得對,這種娛樂或批評也代表了一種新的趨勢)、法(“血案”是否侵權)三個層面的問題。這個案子特別引起網民的強烈關注,因為很多網民認為,如果像“饅頭血案”這樣的東西被告到法院,一旦被認定為侵權,就意味著不但會扼殺像胡戈這樣有才能的青年和這樣的作品,減少娛樂和快樂;更重要的是,這樣一種新的正在發(fā)展中的網絡表達方式和言論自由的空間將會受到壓制。這才是廣大網民最擔心的事。
正是由于最后這一點,才需要憲法學者發(fā)表意見。
我注意到,在發(fā)表各種意見的人們中,非法律專業(yè)的人士大多從感情出發(fā)傾向于同情支持胡戈;而法律專業(yè)人士、特別是搞知識產權專業(yè)的專家,更傾向于認為胡戈侵權。有的專家認為是侵犯了陳導演著作的完整權,有的專家認為只是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權和復制權。很少有人認為胡戈的行為,能對陳導演的名譽權構成侵害。
能否認定“饅頭血案”是否侵權,關鍵在于對該作品性質的認定。如果認為“饅頭血案”是一個文藝作品,且侵害了陳導演的商業(yè)利益,則會構成侵權嫌疑。因為胡畢竟大量使用了陳的作品。所以,知識產權專家狹義地把它認定為侵權不無道理。問題在于,“饅頭血案”從性質上說并不是文藝作品,而是以文藝創(chuàng)作的方式表現的一種文藝批評。作者由于花了高價看了《無極》而感到相當不滿意,覺得這個劇本很有問題,情節(jié)簡單而且荒唐,所以才對這個片子的故事加以解構、譏諷,以發(fā)表他對這個片子的觀點、看法和見解,這完全符合文藝批評的特點和性質。
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就是說,它作為文藝批評作品是可以合理引用他人發(fā)表的作品的。問題是有人說,這種引用太多了,超過合理使用的“適當”數量。《著作權法》和它的實施條例都沒有對“適當”引用加以量化,原則是“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顯然,“饅頭血案”引用的《無極》的畫面都是為了介紹、評論和說明問題的。在這種表達方式下,沒有這些畫面就不能表達作者對這一作品的批評性見解。
問題的復雜性在于,這種通過網絡畫面進行批評的表達方式,完全不同于傳統文藝批評的文字表達方式。
文字表達方式可以引用,也可以概括、綜合批評對象的內容;用網絡短片的方式必須要剪接批判對象的畫面,沒有這些畫面,就難以表達作者的意見。極致而言,如果出于批評的需要,作者甚至可以把一部電影整個地回放,對其故事情節(jié)、演員表演、攝影、錄音逐一批評,就像文字評論可以把評論的對象附在其后一樣。我認為,這并不構成侵權。從評論的角度看,是否構成侵權主要不在于引用的多少,而在于是否有故意誹謗的事實發(fā)生。構成誹謗的要件是:向第三人故意傳播虛偽的事實而致使他人聲名狼藉。胡戈短片基本上沒有虛構事實,而只是解構,并有適當夸張,總體上遵從了《無極》的故事情節(jié)。如果作者采用的是諷刺性的批評方法,法律上更寬容批評者采用拙劣模仿、扭曲、夸大、嘲諷等方式改編作品,就像漫畫、模仿的藝術方法要以原型和素材一樣。
胡戈通過網絡方式采用詼諧方法從事文藝批評,這完全是一種新的言論表達方式。
如果司法機關對網絡這種新的表達方式發(fā)展趨勢還不明朗時,就擅自作出侵權的決定,勢必極大限制網絡的表達空間,扼殺網絡的創(chuàng)造力,這也是與憲法價值不相符合的。
在民法層面上,著作權和商業(yè)利益往往比言論權有較高的價值,更容易受到保護。但是,在憲法的層面上,表達自由的價值即使不說是高于著作權和財產利益,也是特別受到關注和偏愛的,因為具有普遍價值的表達權,往往比個人的經濟利益有更重要的社會意義,因而更受保護。
只要兩者不是在民法的層面上考量,而是拿到憲法層面上權衡,著作權益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充分證明經濟利益受到實際侵害,也使他處于不利地位。
當然,并不是說表達權在憲法上具有絕對高于名譽權或著作權的價值,憲法分析一定要融入社會情理,這是憲法價值判斷十分重要的方面,也是與一般法律判斷很不同的地方。就是說,法律適用常是死板而不容情。憲法的規(guī)范和價值是非常原則的,因而適用也是比較靈活的。它的適用一定要考慮社會情理。胡戈的“饅頭血案”
之所以符合憲法的保護價值,是因為它搞笑、戲謔的對象具有合理性。因為,很多人對《無極》評價不高,認為胡戈搞得對。假如胡戈不是戲謔《無極》,而是戲謔電影《林則徐》或《青春之歌》,情況可能就不同了。因為憲法在這個時候可能就要保護著作權或人格權了,而不會保護這種“惡搞”,因為這里有個價值取向問題,憲法最高的價值是維護正義。就像最近報道的一則消息:因發(fā)表否認德國二戰(zhàn)時期納粹大屠殺的言論,英國右翼歷史學家大衛(wèi)·歐文在推崇言論自由的奧地利獲刑,因為那里的人民對納粹更深惡痛絕。所以,表達自由不是沒有界限的。
作者:蔡定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