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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評選表彰辦法(征求意見稿)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6-06-22 16: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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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評選表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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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1、評選"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堅持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chuàng)新為核心的時代精
神,弘揚"誠信、和諧、博大、卓越"的青島城市精神,大力倡導社會主義榮辱觀,通過深入挖掘平凡人物的感人事跡,讓人們在感動中獲得豐富的精神財富,培養(yǎng)高尚的道德情操,激發(fā)熱愛青島、建設(shè)青島的主人翁意識,塑造一流的市民素質(zhì)、一流的人文環(huán)境、一流的服務水平和一流的社會風氣,共同關(guān)心青島的前途、共同維護青島的形象、共同推動青島的發(fā)展、共同建設(shè)青島的文明。

  2、評選"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定位于普通公民中的先進典型,體現(xiàn)真實性和示范性。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從群眾中推舉先進典型,讓奉獻的人得到社會尊重,讓平凡的人成為"明星"。

  3、"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評選,由青島市精神文明建設(shè)委員會組織舉辦。每年評選表彰獎勵一次。

  二、評選資格

  4、在青島市做出過感人事跡的本地人(群體)和外地人(群體)、在外地和國外做出卓越成績的青島人(群體)、在青島市做出感人事跡的外國人(群體),均可參評"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

  5、感人事跡必須發(fā)生在本年度,或者在本年度產(chǎn)生積極廣泛社會影響的。

  三、評選標準

  6、模范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和"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jié)友善、勤儉自強、敬業(yè)奉獻"的公民基本道德規(guī)范。

  7、在工作學習和社會上做出不平凡事跡,體現(xiàn)"誠信、和諧、博大、卓越"的青島城市精神。

  8、在日常生活、家庭關(guān)系、道德情感上表現(xiàn)特別感人,體現(xiàn)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和良好社會風尚。

  四、推薦

  9、推薦"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包括日常推薦和年終推薦。

  10、青島市各新聞媒體和青島新聞網(wǎng)、青島傳媒網(wǎng)等作為日常推薦的受理單位,常年接受社會各方面推薦,并開辟"感動青島"專欄,對社會各界推薦的"感動青島"人物的事跡展開采訪核實,進行宣傳報道。

  11、年終推薦的時間為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推薦方式包括組織推薦、媒體推薦、社會推薦和自我推薦。青島市精神文明建設(shè)委員會辦公室集中受理來自社會各界的推薦。

  12、設(shè)立"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推選委員會,由市民代表、媒體代表和專家代表共7-9人組成。青島市精神文明建設(shè)委員會辦公室將日常推薦和集中推薦人選事跡匯總后,提交推選委員會進行綜合評議,按照評選標準推出20-25名"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候選人。

  五、評選

  13、設(shè)立由市民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和專家代表組成共9-11人的"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成員和推選委員會成員一般不重復。

  14、在本市各新聞媒體和網(wǎng)站公布"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候選人名單,聽取社會各界對候選人的意見,請市民投票評選。公示投票時間一般為一周左右,委托公證部門給予全過程監(jiān)督。

  15、市民投票方式包括:來信投票、網(wǎng)上投票、短信投票和電話投票。市民對候選人的意見可通過電話、網(wǎng)絡(luò)直接向青島市精神文明建設(shè)委員會辦公室反映,也可填寫在選票上。

  16、評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匯總市民投票結(jié)果和公示情況。在充分討論醞釀的基礎(chǔ)上進行投票表決。市民投票和評選委員會投票按8:2比例計算后,排名前10位的評為"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其他候選人評為"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入選獎。

  六、表彰獎勵

  17、每年1月,舉辦"感動青島"十佳人物頒獎典禮,對獲得十佳人物和入選獎的個人進行頒獎表彰。

  18、對獲得"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和入選獎的市民由青島市精神文明建設(shè)委員會授予"青島市文明市民"稱號,并給予一定的物質(zhì)獎勵。

  19、獎勵資金除市財政撥款外,可采取冠名方式,鼓勵社會資金參與。

  20、獲得"感動青島"年度十佳人物和入選獎的個人事跡和有關(guān)資料將存入青島檔案館永久保存。

  21、對在"感動青島"十佳人物推薦、宣傳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授予"感動青島"十佳人物評選組織獎。

  七、附則

  22、對評選公示期間,市民反映候選人的問題,市文明辦委托有關(guān)部門或市民文明巡訪團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對查實確有弄虛作假等問題的候選人,經(jīng)評選委員會研究后,取消其評選資格,并給與批評通報。

  23、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青島市精神文明建設(sh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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