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門會議紀要規(guī)定“受賄人案發(fā)前退賄款可從寬處罰”引爭議
據《法制早報》報道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以《研討會紀要》形式下發(fā)的“商業(yè)賄賂犯罪法律適用”政策意見,在法學界引發(fā)了爭議。紀要
指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私自將財物用于公務支出的,一般應當依法認定相應的受賄犯罪,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與現行法律沖突?
我國正嚴厲打擊商業(yè)賄賂,法律上認定受賄罪的數額是5000元,不足5000元情節(jié)嚴重的也會被定罪。上海的這個《紀要》,是否會與法律相抵觸?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表示:“從形式上看確實有抵觸。但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這樣更便于掌握尺度,該嚴的嚴,該寬的寬!薄都o要》規(guī)定:行為人收受他人財物后,在三個月之內,并于案發(fā)或被檢舉之前,主動將財物退還行賄人的可從寬處罰。盧建平認為,這看起來有些不合理,但是從做法上分析,讓人感覺更合理。前提是只要行為人沒有主觀故意,案發(fā)或被檢舉之前退還行賄人的,可以從寬處罰。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曹子丹則認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這種個人占有的行為就是受賄。以后不管是送人或者上繳集體,在處罰問題上不影響以前行為的性質。
對于“收受的財物用于公務支出,那么受賄的情節(jié)就減輕了,可以適當從輕處罰”,國家檢察官學院周其華教授強調說,這里的“酌情”是指酌定情節(jié),不屬于法定情節(jié)。主觀上有無占有財物的目的要弄清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定罪,疑罪從無。盧建平認為,受賄來的錢,沒有據為己有,而是用于公務或公益事業(yè),司法機關從寬處罰,“這是一種合乎情理的一種考慮。”
主動受賄會否增多?
盧建平表示,不管什么目的,收取他人的財物超過5000元就可以定為受賄罪。
即使全部用于公務或公益事業(yè),只能在量刑時減輕處罰。
所以,不大可能出現主動受賄增多的現象。假如有證據證明受賄人是在事情敗露,司法即將介入調查前,緊急處置錢物,罪責就不應該減輕。另外,受賄的錢名義上用于公務,卻開了發(fā)票又來報銷了,這樣受賄罪就變成貪污罪。
■爭議內容
感情投資不能定罪?
《紀要》中說,行為人接受不具有具體、明確請托事項的“感情投資”,一般不能認定為受賄犯罪。
周其華認為,如果數額已經巨大,且為請托人辦事,那就構成了受賄罪。否則,應以貪污罪論處。
“收而不用”不算受賄?
《紀要》中還規(guī)定,如行為人收受的健身卡、高爾夫會員卡等,申辯不想也確實未曾使用的,可以考慮扣除該部分受賄數額。
周其華解釋說,沒有使用也是受賄。如果僅收了一張銀行卡,數額又不足5000元,那就不能定受賄罪。
責任編輯:屠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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