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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州男童溺死村邊水坑 村委被告上法庭判賠8萬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6-11-07 04:31:03 青島早報

 

  村邊水坑溺死男童村委會判賠八萬元

  法院認為村委會未盡到管理義務 村委會不服要上訴

  早報訊 十歲的男孩小輝(化名),到村外一挖土形成的水坑附近玩耍時,不慎溺水身亡。失去孩子的父母依法將村委告上法庭,索賠18萬元。近
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被告村委會未對所管轄土地盡到管理義務,賠償死者父母79999.02元。

  村外水坑溺死男童

  據(jù)了解,7月13日上午10時許,家住膠州市常州路某小區(qū)的小輝考完試后,跟同學小明(化名)到南關(guān)辦事處管理村外的空地上玩耍,不慎滑落進一個很深的水坑中。接到求救電話后及時趕到現(xiàn)場的民警和部分村民,搜救打撈了近兩個多小時找到了小輝,孩子因溺水時間太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孩子出事后村里一直不管不問!焙⒆拥母赣H劉希元說,那個近十米深的水坑是由于長期挖土才形成的,而當時水坑的周圍沒有任何警示標志,所以村委會對孩子的死應承擔一定責任。

  告村委會獲賠八萬

  劉希元告訴記者,他先后找了村委很多次,村委一直稱自己沒有任何責任,無奈之下,他將村委告上了法庭。近日,經(jīng)膠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水坑是在被告管理村所管轄的土地內(nèi)挖土形成的,管理村作為土地的所有者應該對土地負有一定的管理義務。因此,小輝的溺死跟被告未及時回填水坑有一定關(guān)系,所以被告應該對孩子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而原告劉希元作為孩子的家長負有管理和照顧的義務,所以對孩子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由被告賠償死者父母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79999.02元。法院宣判后,管理村有關(guān)負責人認為早在2002年11月份,事發(fā)地已經(jīng)被某建筑公司買斷,所以他們對這個水坑不享有管理權(quán),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他們表示將繼續(xù)上訴。(牟成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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