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用別人喝水的杯子泡下體,這樣下作的行為是不是性騷擾?近日,難堪同事伍某行為的臣某(女)以性騷擾為由,將其告上龍門縣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伍某行為尚未構(gòu)成性騷擾,但已侵犯原告健康權(quán),責(zé)令伍某賠償1.5萬元精神損害費。伍某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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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性騷擾我一年多
原告臣某今年29歲,龍門縣人。被告伍某今年56歲,也是龍門縣人。二人同在龍門縣某單位工作。臣某說,她遭受了伍某持續(xù)一年多的齷齪行為,更多次目睹其將生殖器官放入她喝水的茶杯中,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6月22日。因此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就其實施的性騷擾行為賠禮道歉;并判令伍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
在法庭上,臣某向法院提交了證明她遭受伍某性騷擾的證據(jù):伍某親筆寫的道歉書;杯子等證物。臣某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所任職單位對伍某所做的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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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性騷擾成焦點
庭審上,雙方就伍某行為是否屬于性騷擾展開交鋒。但被告伍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說,此案不構(gòu)成性騷擾。因為性騷擾主要是指性方面。而伍某沒有猥褻、撫摸原告身體。針對道歉書,伍某說那是在神志不清的情況下寫的。伍某庭上也對性騷擾一說予以否認。
為了證明道歉書是在自己神志不清情況下所寫,伍某向法院提交了龍門縣某醫(yī)院于2006年6月17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證明伍某曾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級腦外傷。因此,道歉書是在神志不清時所寫的。對診斷證明書,臣某的代理人不懷疑真實性,但認為伍某神志不清不成立。
法院查明認定了2006年6月22日發(fā)生的事。當(dāng)天中午12時左右,臣某外出辦事后回來,走到辦公室門口時,發(fā)現(xiàn)伍某一手拿著臣某喝茶的杯子,另一只手將其生殖器放進原告裝有水的杯子。臣某隨即質(zhì)問和怒斥伍某,伍某當(dāng)即道歉,并當(dāng)面親筆寫下《道歉書》。其后,當(dāng)事人供職單位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給予伍某行政記過的處分,同時一次性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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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性騷擾判賠1.5萬
記者獲悉,龍門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伍某的行為是趁原告不在之時秘密進行,沒有用語言身體接觸以及暴露性器官挑逗他人,故不能認定為是性騷擾。但法院認為,伍某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應(yīng)受遣責(zé)和批評,侵犯了臣某的健康權(quán),被揭露和公開后一定程度上也使臣某人格和名譽受損,因此被告的行為亦構(gòu)成了對原告人格和名譽的侵權(quán)。法院判決伍某應(yīng)賠償臣某1.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被告不服,日前上訴到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文中均為化名)
性騷擾立法仍有爭議
在惠州市執(zhí)業(yè)多年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說,我國對性騷擾進行立法目前有很大爭議,還沒有統(tǒng)一的性騷擾法律上的定義。該律師說,根據(jù)他了解,陜西、上海等不多的地方性立法機關(guān)對性騷擾有規(guī)定。而廣東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
該律師說,雖然中國沒有對性騷擾具體立法,但對類似于性騷擾的懲罰表述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規(guī)定,如《婦女權(quán)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刑法》等。張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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