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妻投保兩年后,妻子突然患病身亡。在喝醉酒的情況下,豐都人黃林稀里糊涂和保險公司簽下“理賠協(xié)議”,同意退回已繳納的1700元保險費,放棄索賠3萬元保險金。事后,黃林感覺虧大了,和女兒、岳母共同狀告保險公司,要求對方支付3萬元保險金。
??? 近日,市三中院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支付黃林等3人保險金3萬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
放棄索賠
2004年5月16日,黃林以妻子張麗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豐都支公司投保,并繳納首期保險費850元。合同約定保險從當年5月20日生效,每年繳納保險費,保險額為1萬元。雙方同時在保險責任中約定,如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死亡,保險公司按基本保險額的三倍支付。
2005年6月20日,黃林續(xù)繳850元保險費。當年12月14日,張麗因突發(fā)性疾病死亡。隨后,黃林向保險公司提交自愿放棄索賠保險金的申請,他在申請中稱,當初投保時沒如實告知妻子得了肺結核,請求退還已繳保險費本金,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
2005年12月27日,黃林作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達成“理賠協(xié)議”——保險公司退還黃林所繳保險費本金;黃林放棄與此次保險的相關權利。
告上法庭
放著3萬元保險金賠償不要,只要求退還1千多元本金?不少親朋好友認為黃林吃錯了藥。黃林感覺吃虧大了,重新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金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當然不買賬。協(xié)商無果,黃林和同為妻子法定繼承人的女兒以及岳母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豐都縣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萬元。
庭審中,黃林認為妻子在合同有效期死亡,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理賠協(xié)議”是保險公司在他醉酒后與他簽訂的,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無效行為。為證明主張,黃林提供了保單、保險費發(fā)票、妻子死亡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
保險公司辯稱:從黃林所交申請來看,他投保時隱瞞了其妻患肺結核的病史,屬于帶病投保;其妻死后,黃與保險公司達成了理賠協(xié)議,并自愿解除了保險合同,故不同意支付保險金。
判決支付
豐都縣法院審理認為,黃林以其妻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簽的合同真實有效;證人證言顯示,黃林是在醉酒后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理賠協(xié)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不能提供張麗投保時患有結核病的其他證據(jù),故而判令保險公司支付黃林等3人保險金3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審理認為,黃林的所交申請書中雖載有投保時,沒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妻得肺結核的情況,但張麗是否患病及患何病,應由醫(yī)療機構認定,而不能憑黃林個人的主觀推測。另外,因保險受益人張麗死后,保險金按規(guī)定應由其法定繼承人黃林及其女兒、母親領取,黃在沒有其他兩人授權情況下,獨自與保險公司簽訂理賠協(xié)議,不具法律效力,故而維持了原判。(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記者 易守華 實習生 任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