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讀者問:2007年10月,我和前妻協議離婚,兒子歸她撫養(yǎng),夫妻共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全部留給了她。離婚后我到外地打工謀生。最近,前妻突然給我來信要孩子的學費。請問,我離婚時是“凈身出門”,還應當負擔孩子的學費嗎?
????答: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前妻和付給兒子撫養(yǎng)費,兩者并沒有必然的聯系。離婚時你把屬于你的財產份額都給了前妻,但并不等于離婚后撫養(yǎng)兒子的費用必須由前妻負擔,這要看你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沒有約定。
????如果你和前妻在協議離婚時,明確約定用你的財產份額充抵兒子的撫養(yǎng)費,這是法律允許的。但是,按照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若干問題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如果你們協議離婚時,在把夫妻共同財產全部給前妻的同時,并沒有約定兒子的撫養(yǎng)費由誰負擔。那么,你仍有承擔兒子撫養(yǎng)費(包括教育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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