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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太原市經建投公司總經理王洪生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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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05-07 15:12:10 山西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5月5日下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兩起太原市正處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大要案的審理情況。原太原市經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經建 投公司)總經理王洪生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原太原市物產集團董事長黃希勝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王洪生,1955年生,大學文化,1999年至2005年擔任經建投公司總經理。200

7年6月7日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經審理,太原市中院認為,王洪生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虛假訴訟手段和交叉轉賬而隱匿公司財物,非法侵吞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427萬元,構成貪污罪;其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76萬元,構成受賄罪;其逃避財務監(jiān)管,擅自決定將公司公款共計1.6億余元借給其他單位用于經營活動或挪作他用,數(shù)額巨大且給公司造成8002萬余元經濟損失,構成挪用公款罪;其逾越職權,擅自決定公司為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2.3億余元經濟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對其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繼續(xù)追繳其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被告人黃希勝,1947年生,大學文化。2006年3月13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經審理,太原市中院認為,黃希勝身為太原物產集團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研究,濫用職權,擅自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給太原物產集團公司造成直接或潛在的重大經濟損失;擅自拍賣本單位財產,也給該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審判決黃希勝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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