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雙方分別召集法學專家研討,結論全然相反 ????兩家公司因工程款而起的普通合同糾紛,卻演變?yōu)橐粓鍪欠駷椤熬W絡誹謗”的普遍爭議。 ????其間,當事雙方各自發(fā)起了兩場國內著名法學專家論證會,所得結論卻全然相反。同時,對于可否立案、警方能否介入等疑問,當地公檢法部門也數次專題研究,希望通過探討得出結論。 ????各方的疑惑和爭議,使《刑法》第246條中“網絡誹謗”的如何界定,期待法理 ????合同糾紛演變成“網絡誹謗” ????西安市鑫龍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龍公司)與陜西漢中一家公司,因工程裝修進度及支付工程款等問題發(fā)生糾紛。言語沖突變成肢體沖撞,鑫龍公司一副總骨折。 ????一些員工憤憤不平,打著橫幅找漢中這家公司討說法,之后同樣的橫幅打到了漢中市政府和陜西省人大門口。此后,在總經理韓興昌安排下,有員工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帖,對漢中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聲討。 ????去年8月,鑫龍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辦公室主任、項目經理、司機,以及發(fā)帖網吧的老板和技術人員因涉嫌誹謗,相繼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監(jiān)視居住。今年6月30日,總經理韓興昌被逮捕。 ????兩番專家論證,結論全然相反 ????“原則上,誹謗罪屬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才有權受理。”事情發(fā)生后,鑫龍公司向陜西省委、省人大等多個部門反映情況,認為刑法對誹謗罪的公訴案件有嚴格規(guī)定,此案不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漢臺警方介入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p> ????對此,漢臺警方的說法是:多次接到漢中這家公司的報案后,認為“一系列攻擊行為已經涉嫌對公司法人造成誹謗,并危及社會秩序”,故正式立案。據稱,在決定立案前,漢中市公安局對此事進行了專門研究;6月23日還征求了漢中檢方的意見,之后才予立案。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guī)定: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公安機關才能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對不具備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作為公訴案件管轄。 ????由于對此條界定不清,此案進展一波三折。 ????陜西省公安廳警務督察總隊曾派專人赴漢中核實案件,之后發(fā)文要求漢臺警方糾錯。2008年11月4日,漢臺警方發(fā)出《解除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稱“現因案件偵查終結,決定解除對韓興昌監(jiān)視居住”。 ????然而,該案后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也開庭審理。 ????在韓被解除監(jiān)視居住,到2009年5月的近半年里,漢中市、漢臺區(qū)兩級政法委,還召開公、檢、法單位專題會議,對案情有過諸多探討。 ????2008年11月10日,漢中市委政法委召開會議,聽取有關案情匯報,認為誹謗案成立,要求各方繼續(xù)通力協(xié)作、組織精干力量,完善證據,及時結案處理。另一次是在今年4月14日,漢臺區(qū)政法委召開會議,要求警方盡速完善對韓的強制措施后,移送檢方起訴。 ????“辦這個案子所花費的精力,大概可以辦50件一般刑事案件。”漢臺檢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說。案件移交后,檢方數十次開會,審查焦點集中在“究竟是甲地還是乙地管轄?本案應自訴還是公訴?”有媒體評價:對案情的多次探討分析,顯示了控方的謹慎與認真。 ????這場廣受關注的“網絡誹謗”爭議,也引起了法學界專家的重視。其間,當事雙方各自發(fā)起了一場國內著名法學專家論證會,論證結果全然相反。 ????首先,是漢中這家公司委托有關機構,在北京召集國內十多名法學專家、教授,展開法理研討。結論是韓興昌的行為不但構成誹謗罪,而且情節(jié)嚴重,應屬公訴案件范疇。不久,辯方律師也委托部分在京和西安從事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的專家教授,對韓興昌案程序等問題進行咨詢和論證,結論相反。 ????刑法第246條如何界定成為關鍵難點 ????針對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陜西省公安廳曾就“《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guī)定是否適用”請示公安部。 ????公安部為此下發(fā)《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其中指出:近年來,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誹謗案件過程中,不能嚴格、準確依法辦案,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和執(zhí)法公信力。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為侮辱、誹謗,通過刑法解決,不僅于法無據,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與此同時,數家媒體先后對此事展開深度解讀。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管轄權如何界定?檢方認為,韓興昌及鑫龍公司所在地為西安,受害人住所地在漢中。根據規(guī)定,漢中市和西安市兩地的公安機關均有管轄權。而共同管轄時,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是由漢中方面舉報并由漢臺分局受理偵查的,因此,漢臺分局管轄于法有據。 ????不同意見認為,我國《刑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5條有關規(guī)定:“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本案中,韓興昌居住地為西安;發(fā)帖地在西安,“誹謗案件不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不適用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的規(guī)定,漢臺區(qū)既不是韓興昌居住地,也不是發(fā)帖的行為所在地,不具有管轄權,更不存在共同管轄權。 ????二、是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韓的辯護方認為,侮辱、誹謗行為作為公訴案件處理的,只有三種情況:一,導致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二,涉及外國元首、外交使節(jié)的;三,危害國家利益的?!绊n的行為,與這三條根本‘不沾邊’?!?/p> ????檢方對此持不同態(tài)度——去年“5·12”期間,漢中屬重災區(qū),抗震救災任務繁重。此時,韓興昌捏造事實,打出橫幅圍堵相關方面,造成公共交通堵塞,社會秩序混亂,不僅嚴重危害了抗震救災期間的社會管理秩序,也嚴重破壞了漢中市政府的抗震救災工作,影響惡劣…… ????三、公安部相關通知是否適用?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中,作為公訴案件對侮辱、誹謗罪立案偵辦限定了三種情形。檢方認為,本案不應適用該通知:一是本案是去年10月25日首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而該通知是今年3月19日發(fā)布的,受案在先,通知在后;二是公安部的通知屬內部規(guī)定,對檢、法兩院沒有約束力。 ????不同意見認為,在韓被釋放的6個月期間,公安部發(fā)布了《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此時韓案依然在公安偵查程序之中。這種情況下,漢臺分局又一次對韓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逮捕、起訴?!皩⒁粋€已依法撤銷的案件,敘述成‘通知’發(fā)出不在公安程序中,并稱對檢、法兩院沒有約束力,這種行為令人無法理解?!?/p> ????高唐網案、王帥帖案、曹縣帖案……全國多地頻發(fā)網絡誹謗案,大多面臨過同樣的問題。“如果刑法第246條內容的界定,在韓案中得不到澄清,就可能造成更多的韓興昌?!?/p> ????“第246條如何界定,正期待權威解讀?!庇蟹▽W界人士表示。(記者 孫海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