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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贓不及時,照樣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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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4-08 16:37:04 檢察日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為逃避法律懲處,被告人將收受的賄賂款在近半年后退給行賄人,但仍被法院判刑。針對這樣的案件,重慶市璧山縣檢察官提醒——

????雷某(因適用緩刑而隱去其真名)現年53歲,2001年10月出任重慶市璧山縣市政管理局局長,2007年4月至案發(fā)時,先后擔任國有獨資公司璧山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璧山縣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在政界、商界打拼多年,見多識廣的他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地退掉行賄

人送來的“感謝費”就可以平安無事,沒想到這“遲到”的退款還是讓他栽了跟頭。

????左推右擋,還是收下“感謝費”

????璧山縣緊臨重慶主城,得益于良好的區(qū)位、交通、資源優(yōu)勢,璧山縣城市發(fā)展十分迅猛,眾多工程建設項目紛紛上馬,標的2500多萬元的城市建設“北組團A區(qū)”道路工程項目就是其中一個。璧山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甲方)成為該項目責任單位,承建方(乙方)為重慶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唐某是項目負責人。

????該項目于2008年5月開始施工,原計劃同年10月完工,但由于更改設計、政府清理在建工程等原因,工期受到拖延,工程款按照進度支付了1050萬余元,還有1500萬余元沒有支付。

????根據相關規(guī)定,工程進度款的撥付由乙方根據工程進度和合同約定向甲方申請,甲方再根據乙方的申請向璧山縣財政局申請撥付。時任璧山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的雷某,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有著重要的“話語權”,自然成了承建單位的重點“公關”對象。

????2008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雷某忙完手頭的工作,正準備動身回重慶,唐某打來電話說:“我請你吃飯,你等著,我開車來接你?!?/p>

????上車后,唐某一邊說著感謝關照、中秋節(jié)快樂之類的話,一邊將一盒月餅遞了過去。雷某接過一看,發(fā)現里面有個包扎嚴實的黑色塑料袋,從袋子呈現的形狀他意識到里面可能是數目不小的現金。

????拿著這突如其來的“大禮”,雷某說:“大家都是朋友,何必這么客氣……這個黑袋子嘛就不要了,月餅還是可以吃的?!彪S后,他將月餅盒內的塑料袋拿了出來。到了酒店門口,臨下車前,唐某又一次把錢塞了過去,被雷某再次婉言拒絕。吃完飯,唐某再次將裝有現金的塑料袋拿出來給他,雷某這次稍作推辭便收下了。雷某回家后打開一數,一共是4萬元。

????見勢不對,退還“昧心錢”逃避追究

????雷某在建設領域工作已久,當然清楚唐某送錢給他無非有兩個目的:一是感謝他及時支付了城市建設“北組團A區(qū)”道路工程進度款;二是希望在諸如更改工程設計等方面得到關照。

????雷某心想,既然別人有求于自己,拿點“感謝費”也不算什么。然而,忐忑不安的情緒還是時常糾纏著他。雷某多次考慮要將此款退還給行賄人,可是在金錢巨大的引誘下,最終沒有讓他下定退還的決心。

????不久,雷某的心理平衡被突如其來的事情打破了。

????2008年11月,璧山縣委書記在一次會議上說,在清理在建工程中,有些單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還點了一家單位的名。之后不久,璧山縣檢察院在該縣核算中心調取了這家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賬簿和憑證。這一情況輾轉傳到了雷某的耳朵里。

????接受調查的這家單位的一項在建工程正是由唐某承建的。在這時候,唐某給雷某送過錢的事無異于一枚“炸彈”,隨時都有爆炸的可能。2009年2月6日,當唐某再一次送來2萬元后,雷某經過反復盤算,認為只有把錢趕緊退給唐某,并囑咐他此事一筆勾銷,對誰也不要提,才能使自己脫得了干系。第二天,雷某把6萬元退還給了唐某。

????重慶市南岸區(qū)檢察院經偵查認為,雷某收受第一次4萬元的時間是在2008年中秋節(jié)前,在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將錢退給唐某或上交,不存在阻礙其退錢的不可抗拒的客觀事實或條件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將受賄款及時退還或上交,已經構成了受賄罪。2009年11月4日,該院以受賄罪將雷某提起公訴。

????南岸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在2008年中秋節(jié)期間收的4萬元,盡管在近半年后退還,但其已為對方謀取了利益,應以受賄論處。第二次收的2萬元在次日就及時退還,可不以受賄論處。最后,法院根據雷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認罪態(tài)度,于日前以受賄罪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雷某終因“遲到”的退款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收受財物退還不及時應以受賄論處

????今年4月2日,重慶市南岸區(qū)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的檢察官在剖析雷某受賄案時說,一些貪官受賄后聽到風吹草動,為了掩飾犯罪行為,妄圖通過退還財物逃避法律追究。然而,他們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早在2007年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有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币簿褪钦f,貪官受賄一段時間后,感到反腐風聲來時再退,仍然是受賄。

????何謂“及時”?檢察官稱,法律上沒有嚴格的期限規(guī)定。如果受賄者收錢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沒有條件退還或上交時,等后來有條件退還或上交就退還或上交的,也算“及時”?!凹皶r”的期限可以參照國家有關公務禮物(包括禮品和禮金等)上交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

????據介紹,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國務院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禮品登記作出了規(guī)定,并明確了“在一個月內交公”的期限。因此,上述司法解釋的“及時”可以參照為一個月。對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個月才退還、上交財物的,或有足夠證據證明行為人是為了掩飾犯罪才退還、上交財物的,均應確定為缺乏退還、上交賄賂財物的主動性和及時性,推定或直接認定行為人具有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

????領導干部一定要嚴格依法辦事

????人們常說貪婪是魔鬼,這話一點不假。辦案檢察官說,雷某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雖然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也擔任了重要的職務,多年的工作經驗讓他擁有豐富的閱歷,然而,當面對金錢誘惑時沒有經受住考驗,滋生了貪欲,產生了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這直接導致其受到法律制裁的悲劇下場。

????事實再一次警示我們:國家工作人員一定要增強自律意識,筑牢思想防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原則面前,是非分明,時刻用法律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嚴格依法辦事,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劇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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