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樟林走進法庭,環(huán)視四周,在這間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大的審判庭里,來自浙江各地檢察院的公訴科骨干以及紹興當?shù)?0個市級單位的147名公務員把近300個旁聽位置坐得滿滿當當…… ????而面對這一切,這場審判的主角,曾經(jīng)意氣風發(fā)、見慣了“大場面”的浙江省衢州市原政協(xié)主席鄭樟林反而顯得像個配角,他目光呆滯,一臉倦容。哪怕為他辯護的兩位年輕律師如何與公訴人針鋒相對,他也總是以機械、短促的用“是”來回應法官的詢問,很少作辯解。 ????5月13日上午9點,轟動一時的鄭樟林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因案情重大,此案將擇日宣判。 ????905萬國有資產(chǎn)流失 ????鄭樟林在衢州曾顯赫一時。1948年出生的他歷任常山縣委書記,衢州市委常委、開化縣委書記,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1995年6月,時任衢州市委常委、開化縣委書記的鄭樟林曾被授予“全國百名優(yōu)秀市(縣)委書記”,而這項殊榮當時在浙江只有區(qū)區(qū)兩個名額。 ????然而,就在鄭樟林春風得意之時,令眾人大跌眼鏡的事情發(fā)生了———2009年8月10日,鄭樟林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被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于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被捕時時任衢州市政協(xié)主席。 ????據(jù)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09年,鄭樟林在擔任衢州市委常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衢州市政協(xié)主席期間,利用主持市政府常務工作并主管全市工業(yè)經(jīng)濟、財政金融、體制改革、開發(fā)區(qū)等職務上的便利,先后21次收受浙江國光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徐某等6人賄賂款合計人民幣179萬余元、澳元2000元。 ????“投之以桃,報之以李”———在這11年的時間里,鄭樟林多次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為這些企業(yè)在發(fā)展、改制、征地、土地置換、享受優(yōu)惠政策、承接工程以及貸款事項等方面謀取利益。 ????同時,鄭樟林還具有濫用職權的情節(jié)。在擔任衢州市常務副市長負責國光集團改制工作等過程中,他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決定不按評估價轉(zhuǎn)讓土地,造成職工安置費重復支付,違反規(guī)定減免社保費用等,導致905萬余元國有資產(chǎn)流失。 ????“心理落差”成受賄理由 ????據(jù)了解,鄭樟林腐敗案經(jīng)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后,移交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庭審中,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派出了由副檢察長裘霞、公訴處處長陶建軍、全國十佳公訴人柴崢濤組成的超級公訴團隊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人當庭指出,鄭樟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數(shù)罪并罰。 ????面對指控,鄭樟林的辯護律師圍繞鄭樟林在擔任衢州市常務副市長負責國有企業(yè)改制等工作過程中,是否涉嫌濫用職權,導致905萬余元國有資產(chǎn)流失以及部分受賄事實與公訴人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并同時指出,鄭樟林具有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 ????當天的庭審從上午9點一直持續(xù)到下午1點鐘,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鄭樟林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表示任何異議。即使在律師與公訴人針鋒相對時,他也總是機械地以短促的“是”回應各種詢問。 ????而這句“我現(xiàn)在沒什么可說的,我相信法庭會公正審判的”也成為這場為時4個小時的庭審中,鄭樟林重復次數(shù)最多的一句話。 ????鄭樟林案的庭審,與其說是一場審判,倒不如說更像一堂法制教育課。就連公訴人在作最后陳述的時候,都用了一二三點來概括被告犯罪軌跡的警示意義。 ????據(jù)了解,庭審當天,紹興市紀委組織當?shù)匕l(fā)改委、經(jīng)貿(mào)委、環(huán)保局等20個市級部門干部147人旁聽,紹諸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紹興移動公司也組織中層以上干部50余人參加旁聽,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更是組織寧波、舟山、溫州、衢州等地檢察院的公訴人旁聽觀摩。 ????鄭樟林說,之所以會收受賄賂,是因為看到別人都有錢,自己辛苦多年卻依舊過著不是很富裕的生活,心理有落差。 ????“而且,我快要退休了,我怕退休后我現(xiàn)有的生活條件都將保證不了……”鄭樟林供述道。 ????據(jù)辦案人員介紹,被捕后,鄭樟林對自己的受賄行為懊惱不已,他將自己的落馬教訓總結為:“用權不慎,對社會復雜性認識不足,對商人利益至上的本質(zhì)認識不清,沒有把好廉潔自律關?!?/p> ????據(jù)辦案人員透露,庭審前,鄭樟林曾表示,在最后陳述時會對自己的受賄行為進行懺悔。但不知是何緣故,最終他在最后陳述環(huán)節(jié)中,沒有多講,只是希望法庭能夠考慮他年事已高,從輕量刑。 ????作為公訴人的裘霞告訴記者,鄭樟林案給人的一個重大教育意義就是:領導干部要警惕身邊人。 ????裘霞舉例說,比如給鄭樟林送錢的多為當?shù)仄髽I(yè)家,也是鄭樟林的私人朋友,多以過節(jié)拜年等方式行賄,“有了朋友這層身份,送錢的更正大光明,收錢的也就更理直氣壯”。 ????“‘我在這個崗位上時間長了,有時候真的把他們當朋友了,警惕就少了’,這是鄭樟林的自訴?!濒孟几嬖V記者。 ????辦案人語 ????從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看,鄭樟林21次收受的賄賂,均系當?shù)仄髽I(yè)老總所送。 ????在今年兩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作工作報告時,首次把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和行賄者的具體數(shù)字同時寫進工作報告。不久前,最高檢更是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查辦嚴重行賄犯罪力度的通知》,將8類行賄案件列為嚴肅依法查辦的重點。 ????那么,對于此案的相關行賄人,檢方是如何處理的呢? ????對此,浙江省高檢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討論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受賄罪與行賄罪并不對等。換句話說,并不是有人犯了受賄罪就一定有人犯了行賄罪。 ????這位負責人表示,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不管有沒有為他人謀取不正當?shù)睦妫紭嫵墒苜V罪;但是,行賄罪的構成則需要兩個條件:一方面要有行賄行為,另一方面還要謀取不正當利益,“假如,行賄人只是向國家工作人員送了錢,但并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則只能將其視為違法行為,并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 ????為此,該負責人向記者透露,對于鄭樟林腐敗案行賄人的行為,檢方將會進一步調(diào)查,如果存在犯罪情節(jié),檢方將根據(jù)刑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依法處理。(記者 馬岳君 陳東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