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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失憶”貪官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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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10-05-27 14:22:22 法制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結(jié)案

    莫讓來源不明成貪官可預期“底牌”

    今年4月2日,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兩項罪名并罰,一審判處荊長民有期徒刑8年。

    法院認為,荊長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受賄罪。此外,荊長民對家中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的184萬余元,不能說明來來源,構(gòu)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

    在靜待10天后,荊長民并沒有提起上訴,而是堅持他案發(fā)后的一貫態(tài)度———緘默。

    據(jù)檢察機關(guān)偵查的財產(chǎn)明細顯示,荊長民夫婦名下共有5套住房,其中兩套為任職前所有,其余3套則屬于任職國稅局長期間購買。而且,荊長民長期炒股,在擔任國稅局局長前,就買過幾家大型企業(yè)的原始股。12個銀行賬戶上的118萬元也分散不均,其中多則50多萬、少則4000有余,此外,還有從他辦公桌內(nèi)查出的16000元購物卡。

    判決生效后,荊長民所有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chǎn),一同被收繳國庫,等待這位原國稅局長的將是8年的牢獄生活。

    與眾多貪腐落馬干部相比,荊長民一案受賄款額確屬微乎其微,但是,受賄款與來源不明部分的相差懸殊,則再次將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對此,山東大學法學院的一位教授直言不諱地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對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狀已作了修改,并提格最高刑期至10年,這雖然緩解了刑期偏低,懲治力度不足的弊端,但對法院、檢察院辦案的實踐指導意義依然十分有限。(記者 王家梁 余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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