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酒后駕車逆行,與騎電動車正常行駛的倪某相撞,致其搶救無效死亡。逃逸后,馬某又追尾騎電動車的楊某,致楊某當場死亡。近日,濟寧市首例因酒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審結,被告人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1日晚10時10分許,馬某酒后駕駛其單位的豐田小型客車,沿汶上縣寶相寺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駛至某中學門口時,與騎電動車的倪某迎面相撞,造成倪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馬某肇事后,以71-78km/h的速度向北逃逸,在距第一次撞擊點約122.8米的十七中大門北側,又追尾騎電動車的楊某,造成楊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馬某駕車以96.66km/h的車速逃逸。后經認定,馬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未遵守交通法規(guī)安全駕駛,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今年2月底,馬某被檢察機關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馬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在發(fā)生第一次事故后,馬某沒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繼續(xù)駕車沖撞,致正常行駛的楊某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汶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兩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處民事賠償。(記者 岳茵茵 通訊員 丁桂云 李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