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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小常識:生育保險費應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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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7-08 09:03:40 青島財經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案情】

????某服裝公司按照規(guī)定自2007年參加了生育保險,并按照要求以公司職工工資總額0.9%的比例按月向當?shù)厣鐣kU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該公司女職工較多,公司即自行規(guī)定每個女職工負擔一部分保險費,按女職工月工資0.3%的比例向女職工征收生育保險費。這筆費用該公司并未繳給社會保險機構,而是沖抵了公司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后女職工得知按照國家規(guī)定職工個人不需繳納生育保險費用,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此情況,勞動保障部門到該公司了解情況后,責令該公司改正。該公司即撤銷了向職工征收生育保險費的決定,并退還已經向職工征收的生育保險費。

????那么,該公司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應該由誰負擔呢?

????【評析】

????這是一起因生育保險費的負擔而發(fā)生的爭議。生育保險費應由企業(yè)承擔。其法律依據有,原勞動部1994年頒布的《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4條規(guī)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yè)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shù)厝嗣裾鶕媱潈壬藬?shù)和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并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l%。企業(yè)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作為期間費用處理,列人企業(yè)管理費用。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青島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1號)第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shù),按0.9%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該企業(yè)向職工個人征收生育保險費顯然違反了國家規(guī)定和地方規(guī)定,應予以糾正。

????生育保險是對女性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收人來源時,由社會和國家給予其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對女職工妊娠、分娩和機體恢復整個過程提供身體保健、醫(yī)療服務及有薪假期。生育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女性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恢復,使婦女安全、健康地度過生育時期,保護女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進而提高民族素質。

????【社保小常識】 生育保險的特點:

????(1)生育保險實施的對象限于城鎮(zhèn)企業(yè)的女職工。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醫(yī)療服務和產假期生育津貼等。生育保險的適用對象應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處于生育期的已婚女職工。對雖處于生育期,但不符合法定婚齡、違反計劃生育的女職工不適用。

????(2)生育保險費由企業(yè)負擔,職工個人不負擔。這是生育保險與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的區(qū)別。就本案而言,某服裝公司強制女職工個人按月工資的0.3%繳納生育保險費,顯然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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