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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出臺租賃房提公積金細則 月最多提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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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新聞網(wǎng)7月21日訊 記者獲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青島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實施則》,即日起實施。細則規(guī)定只要市民滿足五種公共租賃申請?zhí)崛l件之一,即可提取公積金。每套租賃房月取額不超1000元,年最高提額度12000元,一會計年度內,每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最多允許提取兩次住房公積金。

    五條租賃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條件

    該《細則》規(guī)定了五種因租

賃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的條件,即(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三)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四)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五)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本市住房,年房租超過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資收入10%的。

    每套租賃房月取最高額1000元,年最高提額12000元

    繳存職工只要符合上述五個條件之一的,即可憑相關提取證明材料,由單位經辦人到所屬住房公積金管理處辦理提取手續(xù),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從而大大減輕了租房市民的經濟負擔。另外,在租賃住房承租期內,每套租賃住房每月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年度最高可提取額度為12000元。

    細則今日起執(zhí)行

    據(jù)悉,本細則的出臺主要是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有住房、市場租賃住房提取公積金行為,配合市政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工作,減輕租住此類住房家庭支付房租的經濟壓力,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制了《青島市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0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自2010年7月2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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