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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捕公判大會官員的習慣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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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10-07-27 10:41:01 南方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滕朝陽

????習慣性陷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此缺乏警覺,在自我封閉中形成自我適應和自我強化,則走出習慣性陷阱將變得遙遙無期。

????7月14日發(fā)生在湖南省婁底市的一場公捕公判大會,引起社會廣泛關(guān)注,并再次激起人們對此類做法的批判性反思。

????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在讀高中時,曾和很多同學被學校組織觀看過公捕公判大會,因為據(jù)說可以從中受到法制教育。從報道所描述的情形來看,公捕公

判的形式和精神,與從前并無大的不同。令人奇怪的是,雖則禁令高懸20余年,而此類游街示眾的活劇至今仍一再上演。可見,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并未得到切實執(zhí)行。不過,一些地方突破禁令,很可能不是對禁令本身有意識抵觸,或者從此種突破中能獲得額外的私益。用婁底市綜治辦主任向健勇的話說,這是沿用以前的“習慣性做法”。

????思維是行動的先導,習慣性做法的背后,是習慣性思維。公捕公判之所以成為現(xiàn)今依然習見的習慣性做法,在本質(zhì)上乃因地方官員不但不以之為非,且認為有利于增進公共利益。在他們看來,為“震懾”犯罪、促進穩(wěn)定的崇高目標,犯罪嫌疑人與罪犯的“面子”是可以被犧牲的,或者內(nèi)心并不真正認為有著罪錯的人及其家屬有何“面子”可言。公捕公判必然具有鮮明的“運動”特征,很多群眾在運動現(xiàn)場“接受教育”。沒有相當數(shù)量的觀眾,公捕公判就不成立,也就不存在關(guān)于犯罪嫌疑人、罪犯及其家屬“面子”的爭議。但評估公捕公判的正面價值,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其負面效果卻顯而易見。更何況,為多數(shù)人的利益即可犧牲少數(shù)人的權(quán)利,雖也是至今流行的習慣觀念和習慣行為,聽起來或者還有點大義凜然,卻與現(xiàn)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習慣是人的第二天性。一種習慣一旦養(yǎng)成,若無毅力便很難改變,甚至連改的覺悟也不易產(chǎn)生。前些時候,江西省防汛辦副主任平其俊遭到社會輿論的激烈批評,因為他在接受采訪的有限時間內(nèi),不回答公眾關(guān)心的“下游群眾的安?!币活愄釂?而是一再宣講各級領導的“重要指示”。這當然很不合時宜,于是有很多人站出來教官員應該怎樣說話。但問題在于,平其俊并不認為自己說錯了話。在我看來,這是他的真心話,就像婁底市官員宣稱公捕公判的積極意義一樣。很多時候,人們主張說真話,但動聽的假話似乎更易于入耳。官員自然應該說官話,平其俊說的正是典型的官話,何錯之有?我也不認為諄諄教導平其俊的張三或者李四,在同樣的情境中一定會比他表現(xiàn)得更好。事實上,平其俊的同事和上級都不認為他犯了錯,若擴展至官員群體,評價也很可能與此高度近似。他或者必須那樣說,或者可以不必那樣說卻在習慣性陷阱中不能自拔,所以結(jié)果一定是那樣說。

????從先前的表現(xiàn)到事后的辯解,平其俊都無一例外地受到抨擊。輿論界如此表現(xiàn),自然不為無因。平其俊在不經(jīng)意間成為無時無處不說官話的代表,對這樣一個典型,媒體和公眾都不會輕易放過。不過,平其俊成為眾矢之的充滿偶然性,若要他為其所代表的、人們深惡痛絕的習慣性事物承擔責任,與把公捕公判于今不絕的責任加于婁底市官員并沒有什么兩樣,專注于個別人事無助于一般情勢的改變。他們不是始作俑者,而是歷史與傳統(tǒng)的產(chǎn)物,是沒有或無力超越習慣性陷阱的象征。倘能成為系統(tǒng)性改造的起點,那么他們又是時代進步過程中不無意義的一環(huán)。

????假如承認官員也是一種職業(yè),那么他們就和其他職業(yè)群體一樣,身上必然生成與職業(yè)相關(guān)的習性,也必然面對習慣性陷阱的挑戰(zhàn)。但與其他群體不同的是,官員若不能自覺擺脫源自傳統(tǒng)與現(xiàn)實的習慣性束縛,卻習慣于為習慣性辯護,則意味著在習慣性陷阱中越陷越深,而其對社會的消極影響也要深廣得多。從婁底市及此前其他地方的公捕公判大會,可以看到某些習慣性事物仍是一些官員頭腦的主宰,現(xiàn)代法治理念還未成為共識。從平其俊以及其他官員不當?shù)挠新暤难耘c無聲的行,也不難看到某些習慣性事物仍是一些官員觀念的主導,現(xiàn)代治理理念還未成為共識。習慣性陷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此缺乏警覺,在自我封閉中形成自我適應和自我強化,則走出習慣性陷阱將變得遙遙無期。

????作者系北京青年評論家

????(責任編輯:齊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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