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網上媒體 新聞中心> 專題> 時政類 > 正文

安徽萬里路橋公司窩案暴露壟斷性建筑國企腐敗潛規(guī)則

1
青島新聞網 2010-08-31 14:27:48 檢察日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已成為腐敗現象易發(fā)多發(fā)的領域之一。不僅大案要案頻發(fā),而且窩案串案突出。本期我們報道的安徽萬里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窩案就極具典型性。該公司前后兩任總經理“前腐后繼”,不僅自己“跌倒”,而且公司其他四名高管亦步其后塵。而他們斂財,憑借的是手中壟斷性的道路建設工程發(fā)包權,這種行業(yè)性腐敗無疑是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中應當注意的。

????安徽萬里公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萬里路橋公司”)的前身是蕪湖市公路局萬里路橋公司和蕪湖公路橋梁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因其特殊身份,該公司在承接當地道路建設業(yè)務方面幾乎沒有競爭對手。這種事實上的業(yè)務壟斷,導致諸多想從中分包到一些工程的人趨之若鶩,于是腐敗就滋生了。

????自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萬里路橋公司相繼有6名企業(yè)高管因受賄被查處,其中包括該公司前后兩任總經理李家寶和李繁生。2009年,李家寶因收受賄賂23萬余元,被蕪湖市弋江區(q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前不久,李繁生因受賄19.5萬元被同一家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該公司其他4名原高管也均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宣告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8月27日,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李家寶、李繁生等人收受的賄賂,大多是包工頭承攬該公司分包的業(yè)務后給予的好處費。雖然這些好處費有的以現金、財物的形式出現,有的為避人耳目以干股的形式出現,但指向都十分明了,那就是李家寶、李繁生等人手中的工程發(fā)包權?!?/p>

????1.八個工程成了前任總經理的“傷心記憶”

????2001年7月,時年38歲的李家寶由蕪湖市公路廣告裝潢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轉任萬里路橋公司總經理,在這個崗位上他干了近6年。在這段時間里,萬里路橋公司背靠大樹,承接到的蕪湖市境內的道路工程大大小小,其中有8個工程成了如今已在監(jiān)獄服刑的李家寶的“傷心記憶”。

????2004年7月18日,萬里路橋公司將S216新南線繁南段路面工程發(fā)包給蕪湖北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才標承建。后來,胡才標又從萬里路橋公司承接了一項工程。僅這兩個分包的工程,李家寶就先后三次收受胡才標賄送的現金6萬元。

????2004年12月,萬里路橋公司將蕪湖市境內的104省道機電學院至清水段路基土石方及設計變更的其他附屬工程轉包給蕪湖市楊王建筑裝潢有限責任公司的晉英平。為了表示感謝,2006年7月,晉英平送給李家寶3萬元。

????2005年6月2日,萬里路橋公司將205國道蕪南路三期路面改建工程發(fā)包給蕪湖縣埭南工程隊的王永保。王永保為表示感謝,送給李家寶2萬元。

????還在2003年8月的時候,蕪湖市天馬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馬公司”)從萬里路橋公司分包到了一項工程。工程完工后,萬里路橋公司僅于2004年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為了拿到余款,天馬公司有關人員商定把余款的20%送給李家寶,并將此事告訴了他。2007年春節(jié)前,天馬公司終于拿到了萬里路橋公司所欠的40余萬元工程款,將其中的8萬元送給了李家寶。

????……

????蕪湖市弋江區(qū)法院審理認定,李家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3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三名副總經理也都不干凈

????就在李家寶被查處后不久,萬里路橋公司原副總經理吳小軍、蔣建及陳文軍也分別因受賄被查處。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吳小軍、蔣建的犯罪事實比較簡單,他們倆的犯罪行為屬于收受干股的行為。2005年,經吳小軍建議,李云貴創(chuàng)辦了一個空殼公司——蕪湖基強道路工程公司,吳小軍及蔣建分別以朱某、葉某的名義入股,成了掛名股東。雖然他們都沒有出資,但是仍參與了“分紅”。同年6月,該公司承接的萬里路橋公司發(fā)包的某路面工程第一筆工程款到賬后,李云貴分別給了吳小軍、蔣建各4萬元所謂的分紅款。

????再看看陳文軍。他在萬里路橋公司分管財務等工作。2003年至2004年,他兩次收受蕪湖北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才標賄賂5000元。2004年夏,陳文軍收受承包商周敏毅賄賂5000元。

????雖然與李家寶相比,吳小軍、蔣建及陳文軍三人所收受的賄賂金額并不大,但顯然他們之間依托著萬里路橋公司這一在當地具有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yè),已經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據了解,李家寶與陳文軍等三名副總經理關系密切,他們之間根本談不上相互監(jiān)督,只有相互庇護。????

????3.后任總經理聞風退款后又頂風收錢

????原總經理李家寶和三名副總經理的相繼落馬,對萬里路橋公司來說,無異于一場地震,然而就是這樣的地震還是沒有震醒“后來人”——該公司后任總經理李繁生及項目經理王劍也“中箭倒下”。

????2007年春天,李繁生接替李家寶出任萬里路橋公司總經理。此前他是蕪湖市繁昌縣公路局局長。上任僅兩三個月后,李繁生就收受了水泥供應商繁昌縣聚賢貿易公司法人代表胡建明現金1萬元。

????其實,李繁生在任繁昌縣公路局局長時,就曾收受他人賄賂9萬元。

????在萬里路橋公司任職期間,李繁生始終徘徊于收錢、退錢、再收錢之間。

????2007年8月,得知李家寶因受賄被查處后,擔心受牽連的李繁生忙將4年前收受張某的4萬元賄款退還。與此同時,他還將一個月前才收的一個石料供應商送的5000元購物卡退回。2009年5月,由于時任蕪湖市交通局副局長的李峰因受賄被查處,李繁生又忙不迭地將6年前收受李某的5萬元退了回去。

????可是,風聲一過,見自己沒有被牽扯進去,李繁生的貪欲又蠢蠢欲動。2007年至2009年三四月間,李繁生利用手中的工程發(fā)包、勞務等權力,先后將三個工程交給工程承包人胡觀海。此后他三次收受胡觀?,F金4萬元。2008年四五月,李繁生為自住房屋的樓頂建造玻璃房,為萬里路橋公司供應石料的個體經營戶馮宗會為其支付了建造費用1.3萬元。2008年春節(jié)前至2009年上半年,李繁生還收受承包萬里路橋公司工程的蕪湖金興、金石道路養(yǎng)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官興現金2萬元、購物卡6000元。

????弋江區(qū)法院審理認定,2000年至2009年上半年,李繁生利用道路工程發(fā)包的職務之便,共收受7名工程承包人及有關材料供應商賄賂19.5萬余元。

????在萬里路橋公司,與李繁生一樣玩收錢退款又收錢“把戲”的還有該公司原項目經理王劍。2007年國慶節(jié)后,由于李家寶被查,王劍將4年前收受的個體戶楊某賄送的2萬元退回。2009年9月,王劍得知向其行賄的工程承包人胡觀海被查處后,將收受的3.7萬元退給了胡觀海的妹夫。

 ???4.暴露壟斷性國企腐敗“潛規(guī)則”

????萬里路橋公司作為蕪湖市公路局下屬的國有公司,在不到兩年時間里,先后有6名高管因受賄落馬。更為嚴重的是,兩任總經理“前腐后繼”,其暴露的不僅僅是對國有企業(yè)高層管理人員的監(jiān)管問題,還有壟斷行業(yè)如何打破壟斷優(yōu)勢,以消解其因之容易成為權力尋租的源頭問題。當然,這同時也暴露了我國道路工程建設市場混亂無序的現狀。

????在我國,無論是鐵路、公路建設,還是其他帶有高度壟斷性質的行業(yè)建設,由于歷史原因和體制弊端,重大項目的承接和實施基本上與行業(yè)主管部門有著剪不斷的關系。正是這種“潛規(guī)則”,讓腐敗滋長成為可能。因為只要有壟斷,就意味著某種權力的高度集中。高度集權到無法制約時,必然導致腐敗。

????辦案檢察官指出,萬里路橋公司雖然只是一家道路橋梁建筑企業(yè),但卻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施工企業(yè)。在一段時間里,它在蕪湖幾乎成了當地道路建設的總發(fā)包人。盡管要承接到工程,該公司也必須經過招投標程序,但明眼人都清楚,它所具有的得天獨厚的優(yōu)勢地位無人能比。當地的一位業(yè)內老總形容說,萬里路橋公司屢投屢中,壓根就是一個“二業(yè)主”。所以,那些想承接道路施工業(yè)務的企業(yè),只有整天圍著它轉才有可能分得一杯羹。這就使得該公司的高管往往身不由己地就成了許多施工企業(yè)攻關的對象。置身這樣一個大權在握的壟斷企業(yè)里,想不腐敗都難!在萬里路橋公司由李家寶、李繁生等幾名高管組成的利益共同體之外,是圍繞他們追腥逐臭的個體包工頭。記者從這幾起案件的判決書中發(fā)現,圍繞著他們的包工頭達數十人,其中有十余人同時向李家寶等多人行賄。

????辦案檢察官說,工程建設領域里的腐敗問題由來已久,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行風不正,經濟利益的驅使導致惡性競爭。這一點在萬里路橋公司腐敗窩案中表現得尤為突出。招投標程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壓縮了人為操作的空間,但在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分包時,卻不需要再經過招投標。萬里路橋公司高管腐敗問題就出現在工程分包這一環(huán)節(jié)。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業(yè)良莠不齊、無序競爭,只求短期之利,忽視長遠發(fā)展,甚至不擇手段承攬業(yè)務,在客觀上也決定了該領域的腐敗治理任重道遠。

????辦案檢察官還通過萬里路橋公司腐敗窩案向記者揭示了一些壟斷性建筑企業(yè)存在的另一種“潛規(guī)則”——企業(yè)負責人常常假他人之名入干股于和自身職務相關聯的公司,同時利用手中的職權為該公司獲得業(yè)務,以求瞞天過海分得好處。李家寶就曾以其弟弟的名義參股經常從萬里路橋公司承接業(yè)務的天馬公司,雖然其早在2004年就退股,但三年后天馬公司所送的8萬元,就是因為他們找到了“退股分紅款”這一托詞。前述的吳小軍、蔣建各人所分的4萬元,則更是典型的收受干股的行為。目前在建筑市場,這種入干股的現象依然存在。

????5.檢察院建議:加強內外部監(jiān)督,約束“一把手”權力

????針對萬里路橋公司腐敗窩案反映出來的工程分包中存在的問題,蕪湖市弋江區(qū)檢察院提出了三點預防對策,即國有建筑公司分包工程建設項目機制尚需完善、程序亟待規(guī)范,要通過外部(特別是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督、內部監(jiān)督來約束單位“一把手”的權力,使得單位的重大事項能夠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廉潔決策;讓相關制度成為剛性約束,徹底堵塞漏洞,不讓“潛規(guī)則”大行其道,同時國有建筑公司應最大限度地公開對外信息,讓利益相關者充分享有知情權,更為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在對行賄犯罪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完善行賄檔案查詢系統(tǒng),將不構成犯罪但有行賄行為的單位、個人納入其中,加大行賄人行賄成本,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加招投標,實現源頭治理。

????弋江區(qū)檢察院通過辦理這一窩案也體會到,目前的職務犯罪預防已呈現“瓶頸”效應,那些曾經的發(fā)案單位現在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開展得比較好,而一般單位則對此不夠重視,因此必須強化辦案,充分發(fā)揮辦案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治本作用,集中力量查辦工程建設領域的大要案,用辦案來推動預防工作,用預防來鞏固辦案成果,以打造良好的區(qū)域發(fā)展環(huán)境。

手機看新聞 | 查看所有評論 網友評論
1
用戶名:  密碼: 匿名發(fā)表 新用戶注冊
相關鏈接

上一篇:合肥:身兼八職“財神爺”斂財1200萬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