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在情人懷孕期間給了未出生的孩子將來的生活費60萬元。孩子出生后,余某的妻子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盡管法律規(guī)定胎兒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但如果胎兒出生后為活體的,其在胎兒期間獲得的利益應當?shù)玫奖Wo。 46歲的余某與妻子李女士1994年結婚。2006年11月,余某認識了小他十幾歲的楊麗(化名),兩人很快共同生活。沒過多久,楊麗就懷上了余某的孩子。懷孕期間,余某分五次交給對方共計60萬元,以作為孩子將來的生活費。2007年12月,楊麗生下了女兒小晶。 后余某的妻子李女士意外得知丈夫竟在外面和其他女人有了孩子,并贈給孩子60萬元,于是將余某和楊麗母女起訴至法院。李女士認為,余某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她要求確認余某給付錢款的行為無效,判令楊麗母女二人共同歸還60萬元。 對此,楊麗在法庭上說,她最初和余某交往時并不知道對方已婚。余某在她懷孕期間確實給過自己60萬元現(xiàn)金,但均寫明是給孩子的生活營養(yǎng)費。楊麗表示,孩子的權利不能被剝奪,且有不斷向余某追索撫養(yǎng)費的權利,直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余某則辯稱,楊麗懷孕之后,多次以墮胎、吃藥等方式威脅要錢。余某認為,他給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過高,撫養(yǎng)費能夠滿足當?shù)氐纳钏郊纯?,具體數(shù)額由法院酌定。 案件分析 法院判決具“標志意義”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余某給付錢款時孩子尚未出生,未出生的胎兒能否成為接受錢款的民事主體。一方意見認為,根據(jù)我國民法規(guī)定,胎兒尚未出生,不能成為民事主體,當然也無從享有民事權利。而另一方意見則認為,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但本案涉及胎兒利益之保護且出生后為活體,可視小晶已溯及地取得民事權利能力。 對此,法院認為,在有利于保護胎兒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胎兒出生后為活體的,其在胎兒期間獲得的利益應當?shù)玫奖Wo。本案中,余某給付錢款可以視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一旦小晶生下成活,該筆錢款就是給付她的生活費。 據(jù)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直接承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在很多國家都還未實現(xiàn),我國的民事立法亦如此。從本案判決后的法律效果看,既實現(xiàn)了對出生后活體胎兒權益的保護,又沒有泛泛地認可所有胎兒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資格,從而避免了一紙判決作出后產(chǎn)生一系列新的難題,比如可能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權益以及因為權利義務的兩面性使得胎兒成為義務主體的可能,進而陷于既保護胎兒又對其不利的尷尬境地。(記者 顏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