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青島新聞網4月25日訊 明天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天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0年十大知識產權案例。2010年,青島中院全年共受理知識產權案件331件,在收案總數同比增加31%以上的情況下,結案率和調撤率分別為100%和55.05%。 據介紹,2010年,青島中院先后審理了阿聯(lián)酋國家石油有限公司、美國復興地毯公司、西門子產品生命周期管理軟件有限公司等提起的有一定影響的涉外 青島中院2010年度保護知識產權的十個典型案例 一、帕迪尼?馬爾科(意大利國籍)訴香港某公司等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案情】本案原告主張:原、被告是25項展示柜外觀設計共有專利權人,2008年2月被告持單方偽造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將專利權人變更為兩被告,請求法院確認被告非法轉讓專利權行為無效,恢復原告專利共有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 【審判】我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應該對原告是否具有轉讓專利權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簽訂過轉讓合同進行嚴格審查以判斷合同是否真實。根據查明的事實,不能認定原、被告為轉讓專利權而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的事實,法院判決兩被告轉讓原告專利權的行為無效,展示柜外觀設計專利權歸原告與兩被告共有。 【評析】本案是我市近年來涉外專利權屬糾紛涉及專利數量最多的一起系列案件,并且訴辯雙方均為外國人,在我市尚屬首例,專利權對于取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作用顯著,本案表明外國權利人對是否擁有我國專利權非常重視,我院依照平等保護原則公平處理了涉外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現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原告的申請和法院生效判決書,已經變更權利登記,恢復了原告的專利共有權。 二、阿聯(lián)酋國家石油有限公司訴青島某化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是世界第六大石油儲藏國,原告是阿聯(lián)酋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產品遠銷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地,原告是藍白紅火焰圖案及字的著作權人,該圖案被廣泛用于各種宣傳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將上述圖案用于其宣傳冊、網站內容、商品包裝之中,原告認為該行為構成對其火焰圖案著作權的侵犯。 【審判】我院一審認為,阿拉伯聯(lián)合酋長國與我國均是《伯爾尼保護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原告作品著作權受我國法律保護,被告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火焰圖案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鑒于原告未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且被告網站已經停止使用,故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評析】該案系阿聯(lián)酋當事人在我省提出的首例知識產權訴訟,也是對《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法人公民作品予以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盡管被告否認網站系其所有,但是法院通過網站信息與被告信息的對應關系等證據確認該網站系被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對國內外知識產權人實行了平等保護。該案判決后,原告專門致函青島市外事部門對法院的公正審判予以贊揚。 三、美國復興地毯公司訴山東省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美國復興地毯公司是在美國紐約市注冊的法人,專業(yè)生產、銷售手工羊毛地毯及掛毯,其在經營過程中創(chuàng)作了大量的地毯及掛毯圖案,2006年,原告發(fā)現被告在阿里巴巴網等多家網站銷售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地毯及掛毯產品,并向海外客戶兜售侵權地毯,其銷售至美國的地毯被美國海關查扣,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審判】我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伯爾尼保護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公約》有關規(guī)定,原告的著作權應當受到中國法律保護。后本案經調解結案,被告承諾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評析】本案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跨國貿易中,被控侵權產品被美國海關查扣后由權利人向我院提出訴訟,這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化趨勢,本案中,我院依照《著作權法》以及《伯爾尼公約》的規(guī)定,對美國著作權人給予平等保護,并且通過辦案法官的努力,促成原、被告達成和解,雙方當事人均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四、上海紅雙喜股份有限公司訴許某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是“紅雙喜”文字商標和“DHS”字母商標專用權人。原告主張被告銷售假冒其注冊商標的羽毛球、羽毛球拍、乒乓球等產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審判】我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也未提供證據證明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判決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 【評析】本案涉及在我國體育界享有盛譽的“紅雙喜” 商標,我院在判決中通過法定賠償的方式彌補了權利人遭受的損失并對侵權人實行制裁,有力的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該案提醒處于銷售環(huán)節(jié)最末端的個體經營者:在經營中一定要規(guī)范經營,從合法渠道進貨,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五、世紀寶姿服裝(廈門)有限公司訴青島某百貨公司、杭州某絲綢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寶姿時裝有限公司于1996年開始先后在中國注冊了“寶姿”、“PORTS”商標,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008年,寶姿時裝有限公司將上述商標以獨占許可的方式許可給原告在大陸使用。2005年被告法國某公司在中國注冊了“FRCPORTS”商標并許可杭州某絲綢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生產。2009年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以“FRCPORTS”商標與 “PORTS”商標構成近似為由,裁定對“FRCPORTS”商標予以撤銷。2010年1月,被告青島某百貨公司在《半島都市報》刊登“來自法國的知名服裝品牌—法國寶姿‘FRCPORTS’即將于1月9日優(yōu)雅亮相某百貨2樓”的廣告宣傳,該服裝系由杭州某絲綢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生產,法國某公司為產品監(jiān)制。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審判】該案經我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承諾不再使用“FRCPORTS”商標,并賠償經濟損失。 【評析】近年來,通過在國外成立與國際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名稱的企業(yè),然后冠以“監(jiān)制”、“特許生產”的名義委托國內關聯(lián)企業(yè)制售“傍名牌”商品的案件屢屢出現,這種行為不但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誤導了消費者,造成了市場的混亂,為了打擊這種規(guī)避法律的惡意行為,我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判決了多起類似案件,本案中,法院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進行了耐心的調解工作,以調解方式制止了侵權行為的再次發(fā)生,彌補了原告的經濟損失。 |